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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建立律师 公证机构参与林业经营纠纷处置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24〕80号 发布日期 2024-11-1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乡镇场: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143 号)和《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9〕70号)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全县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公证机构在案件多元化解中的职能作用,结合贺兰县实际,研究制定了《贺兰县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林业经营纠纷处置机制工作方案》,经征求各方意见并修改完善,现正式印发该工作方案,请各相关单位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办发〔2023〕52号)文件精神,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升自然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探索处置方法和解决途径,推动林权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化解、林权登记资料移交到位、数据整合汇总如期完成和信息共享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把握工作方法,全面推进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和分析研判,并在指导意见明确的3类11条处置路径基础上,统筹兼顾林农、林企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方利益诉求,积极借鉴先进省份经验做法,“一事一议”提出解决方案,优先保障林权正常流转,依法依规、稳妥审慎化解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二)强化实施保障,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要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登记机构和林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清理规范工作机制,加强与乡镇、村组等基层组织的协调配合,发挥制度优势,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工作开展。同时,要持续加强人员培训和政策解读,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保障清理规范工作顺利推进。

(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压实主体责任,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按照“一项目一方案”的方式,分类分步化解遗留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统一底图,融合林地专项调查数据,进一步加快林权登记存量数据的收集、梳理、分析和整合,形成统一规范的林权登记数据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底数,健全问题台账,为下步化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扎实的数据支撑。

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一)权属交叉、地类重叠等难点问题

1.属于林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问题引发权属交叉重叠的,当事人通过协商、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诉讼解决后,再办理确权登记;

2.属于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争议解决程序完结后,依据处理结果办理确权登记;

3.属于登记错误或技术衔接问题的,由登记机构告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办理更正确权登记。除“一地多证”以及已合法审批的建设用地外;

4.属于因管理衔接问题,导致林权证范围内存在的耕地、草地等其他情形,权利人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办理,保障林权正常流转。地类重叠问题能同时解决的,可一并解决。原林业部门已经登记但未向权利人发放林权证的,根据权利人申请,核实原登记信息无误后,依法依规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核实发现权属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等情况的,依法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发证。

(二)林地、土地分散登记形成的问题

1.关于原分散登记时期形成的林地、土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林地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林地、土地用途进行确权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林地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房屋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按照房地一体登记原则,由林地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林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证;

2.关于林地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问题。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土地权属及宗地范围,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请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非林地林木的确权问题

农民在自留地、承包耕地、轮歇地、房前屋后等非林业用地上自然生长或人工种植的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林木、经济林果,根据权主申请,依法将林木所有权、收益权确权登记到户;通过流转方式获得林木所有权、收益权的,确权到经营业主;以土地、林木入股到公司、专业合作社,或以“公司+基地+农户”等模式合作经营的,有相关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具体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后予以确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深刻认识开展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意义,坚决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统筹开展各项工作,努力确保化解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二)注重工作成效。针对责任人办理林权确权登记要做到“早研究、快部署”,相关职能部门要围绕职责分工,大力弘扬“严细深实勤俭廉+快”的工作作风,精耕细作推进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专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注重风险防控。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严格落实属地风险管控责任,健全完善项目化解的风险防控和预案,防止违法占用借机搭车,做好相关资料收集保存、归档整理,统筹保障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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