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乡镇场: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143 号)和《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9〕70号)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全县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公证机构在案件多元化解中的职能作用,结合贺兰县实际,研究制定了《贺兰县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林业经营纠纷处置机制工作方案》,经征求各方意见并修改完善,现正式印发该工作方案,请各相关单位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林业经营纠纷处置机制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143 号)和《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9〕70号)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全县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公证机构在案件多元化解中的职能作用。推进司法改革,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专业化、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推动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现就建立全县律师、公证机构参与林业经营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与模式
(一)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开展调解。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可以本着“节约成本、调解优先”的理念,在诉讼程序中,引导和协助当事人申请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提出调解意见建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协助向法院办理司法确认等相关事项。
(二)以法律顾问身份调解纠纷。担任各乡镇(街道)、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积极参与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导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在日常工作中要明确各自负责的村(居),做好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表达诉求,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基层法律服务专业机构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衔接互动。
(三)公证机构做好调解相关公证。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公证机构可以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工作要求
律师、公证机构参与林业经营纠纷调解是一项惠及民生的工作任务,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非诉化解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参与非诉化解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表现,是提升队伍社会美誉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个人价值的有效途径。律师、公证机构要以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自然资源局要确定专门人员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协调,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顺利开展;高度重视公证机构参与调解司法辅助事务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启动、扎实推进。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全面评估实际效果,总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确保调解司法辅助事务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二)搭建工作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机关、各乡镇场要为律师、公证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保障人员必要工作条件。开辟查档绿色通道,优先、快速查阅,并建立风险信息通报机制,为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机关更加深入紧密的合作创造条件。
(三)积极引导参与,规范开展辅助事务。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鼓励律师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积极参与在线调解工作,促使律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体现社会价值,充分调动律师从事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律师调解工作可持续性发展。公证参与调解司法辅助事务既要遵守诉讼程序,又要遵守公证程序。要梳理完善现有制度机制,对于公证参与调解司法辅助事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抓紧研究,开拓思路,用好用足用活政策,寻求新的制度性支撑点。
(四)坚持依法规范,确保工作质量。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和细化律师、公证机构参与调解司法辅助事务的条件、内容、程序和举措。加强对律师、公证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确保调解案件质量。严格规范公证行为,提高公证机构参与调解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质量和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工作渠道,宣传律师、公证机构参与调解司法辅助事务,不断提高律师、公证机构参与调解司法辅助事务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要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宣传推广律师、公证机构参与调解司法辅助事务的先进典型和有益经验,为推进律师、公证机构参与调解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公证机构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为律师、公证机构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执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