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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24-12-27
来源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单位 贺兰县民政局

2024年12月27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贺兰县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管理办法》(贺政办规发〔2024〕10号),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切实保障全县困难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减轻困难群众办丧事的负担,县民政局拟定了《贺兰县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宁民发〔2016〕86号),制定了《贺兰县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贺兰县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管理办法》主要由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予救助的情形、申领程序、办法施行时间五个方面内容组成。

救助对象部分,明确了可领取殡葬救助的人员类别,即具有贺兰县常住户口,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亡故人员,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亡故人员,或未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内的特困人员(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中的亡故人员,或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及无名尸体。

救助标准部分,按照救助对象身份、安葬公墓性质的不同对救助标准进行明确,将原稿墓穴售价救助后价格下浮标准调整为“在公益性墓区安葬的,公墓服务单位按墓穴销售价格下浮10%的标准实施殡葬救助,在经营性墓区安葬的,公墓服务单位按墓穴销售价格下浮20%的标准实施殡葬救助”;新增明确未纳入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及无名尸体等,由民政局参照1650元的基本殡葬服务费标准核报。

不予救助的情形部分,明确规定了三类不纳入殡葬救助范围的情形。

申领程序部分,规定了丧属申请、乡镇场(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申领程序,并对申领殡葬救助所需证明材料进行明确。

四、解读单位

《贺兰县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管理办法》由贺兰县民政局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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