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40122010103337R/2025-00008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2-27
责任部门: 贺兰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12-27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贺兰县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贺兰县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关于修订印发〈贺兰县殡葬管理办法〉〈贺兰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办规发〔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贺兰县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管理办法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贺兰县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管理办法

为切实保障全县困难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减轻困难群众办丧事的负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宁民发〔2016〕8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殡葬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具有贺兰县常住户口,下列人员亡故后给予殡葬救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亡故人员;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亡故人员;

(三)未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内的特困人员(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中的亡故人员;

(四)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及无名尸体。

二、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的亡故人员,在国家批准的公墓内安葬的,按照上年度全区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殡葬救助金。在公益性墓区安葬的,公墓服务单位按墓穴销售价格下浮10%的标准实施殡葬救助,在经营性墓区安葬的,公墓服务单位按墓穴销售价格下浮20%的标准实施殡葬救助。

(二)未纳入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及无名尸体等,由民政局参照1650元的基本殡葬服务费标准核报,采取节地生态、不留坟头的葬式进行一次性救助安葬。

三、不予救助的情形

(一)火葬区范围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在公墓内购买高档墓穴或在公墓规划区外散埋乱葬,不予救助。

(二)救助对象中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亡故后可享受丧葬补助金的,不再重复给予殡葬救助。

(三)城乡特困人员财政供养对象亡故后,通过其他保障措施可以解决丧葬问题的,不再重复给予殡葬救助。

四、申领程序

(一)审核:救助对象亡故安葬后,丧属向辖区政府申请殡葬救助金并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殡葬救助审批表》,乡镇场(街道)审核同意后盖章签字。

(二)审批:丧属持上述材料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批后集中发放殡葬救助金。

(三)证明材料:

1.逝者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

2.丧属本人身份证明、领取救助金的银行卡或存折;

3.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相关证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明、特困供养人员证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以及相关证明;

4.由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或公墓经营单位出具的公墓证以及公墓安葬证明;

5.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是否参保的证明材料;

6.未纳入集中供养范围的城乡特困人员、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及无名尸体等,由县民政局自行据实核报。

五、办法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7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26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贺兰县殡葬管理办法〉〈贺兰县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办规发〔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