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贺政办规发〔2024〕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为加强农业设施管理,保护农业设施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农民在发展生产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贺政规发〔2024〕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制定《实施细则》的解读说明
本《实施细则》共有七章,共计31条,对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的概念、原则、范围、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业设施产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为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统称为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设立的合法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申请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坚持“办理自愿、风险自负、收益自理、利率优惠”的原则。
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对象为贺兰县辖区内符合条件办理了农业设施产权证的自然人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经济组织。
贷款条件:
(一)农业经营主体资信良好,具备农业生产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用于抵押的农业设施必须是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养殖设施、养殖水面、种植设施、农产品加工储存设施。
(三)用于抵押的农业设施产权权属明晰,无争议,有贺兰县农业农村局颁发的农业设施产权证,未列入征地范围;是否需要提供其他担保,根据实际借款情况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自主协商。
(四)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经营期限在土地经营权有效期内,涉及土地流转的,剩余使用年限不低于3年并结清土地流转费用。
贷款用途:
(一)农业培育,包括种苗、肥料、养殖等。
(二)农业生产过程中大棚、圈舍大型农业机械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扩建。
(三)购买农业生产机具、生产资料、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以及农业生产经营、销售等。
(四)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经营加工、现代休闲农业等。
(五)农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品牌建设、市场营销等。
下列农业设施产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或未经确权的。
(二)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或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申请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的,贷款额度由贷款人统筹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经营能力、还款能力、农业设施评估价值、资产等情况综合确定。
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实际贷款用途、农业经营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需求特点,发展“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小额信贷模式。鼓励贷款人在农业设施权属剩余使用期限范围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
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利率。
贷款审批程序:(一)申请受理。(二)信用审查。(三)前置审批。(四)价值评估。(五)抵押登记。(六)贷款发放。(七)注销登记。
风险评估。贷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贷款人要对借款人信用、债务及抵押物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加强抵押物的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如造成贷款风险要及时追加其他抵押物,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贷款管理。如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在借款人债务未清偿前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农业农村局和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接到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管理的书面通知后,积极配合,在借款人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处置申请。
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抵押权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一)流转。与抵押权人协商对抵押的农业设施产权进行再流转。
(二)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三)诉讼。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四)其他合法方式。
对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对于以农业设施产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抵押贷款期限内,农业设施抵押物在私下交易变更所属权或未经登记机关和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物权设施的,或土地承包费未及时结清的情形下,贷款人有权停止该笔贷款的发放及回收。
贷款人应加强贷后管理及风险监测,如在贷款期间内发现借款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重大风险事项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采取相关保全措施,并及时了解影响贷款安全的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发生。
金融机构应强化风险研判能力。推动风险研判水平的提升,包括合理评估农业设施产权抵押价值、确定授信额度、审核借款人资信状况、设定抵押物处置附带条件等,从根本上实现对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融资风险的有效控制。
金融机构要建立自身参与农业设施产权融资业务借款人的白名单制度,对于信誉良好、按时还款、运行平稳的借款人参与农业设施产权融资后续可适当给予政策范围内的优惠补贴,对于有逾期欠息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要实行退出机制,严格准入和续贷条件,防止出现骗贷、虚假贷款、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等情况,有效防控用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风险。
相关文件:《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