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076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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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
《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能力,拓宽农业经营主体抵押物范围,推动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优化农村资源市场化配置,加快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贺政规发〔2024〕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业设施产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为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统称为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 坚持“办理自愿、风险自负、收益自理、利率优惠”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设立的合法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申请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对象为贺兰县辖区内符合条件办理了农业设施产权证的自然人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经济组织。
第六条 合作银行。凡是经许可在贺兰县辖区范围有资质开展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愿意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开展信贷业务的,均可作为合作银行开展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七条 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农业设施产权证的农业经营主体以其农业设施产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业经营主体资信良好,具备农业生产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用于抵押的农业设施必须是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养殖设施、养殖水面、种植设施、农产品加工储存设施。
(三)用于抵押的农业设施产权权属明晰,无争议,有贺兰县农业农村局颁发的农业设施产权证,未列入征地范围;是否需要提供其他担保,根据实际借款情况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自主协商。
(四)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经营期限在土地经营权有效期内,涉及土地流转的,剩余使用年限不低于3年并结清土地流转费用。
第八条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贷款用途:
(一)农业培育,包括种苗、肥料、养殖等。
(二)农业生产过程中大棚、圈舍大型农业机械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扩建。
(三)购买农业生产机具、生产资料、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以及农业生产经营、销售等。
(四)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经营加工、现代休闲农业等。
(五)农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品牌建设、市场营销等。
第九条 下列农业设施产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或未经确权的。
(二)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或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申请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的,贷款额度由贷款人统筹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经营能力、还款能力、农业设施评估价值、资产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实际贷款用途、农业经营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需求特点,发展“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小额信贷模式。鼓励贷款人在农业设施权属剩余使用期限范围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利率。
第四章 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借款人向农业设施产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领取《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向经办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信用审查。经办金融机构对产权抵押贷款申请人进行信用资质审查,收集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前置审批。由经办金融机构实地勘察通过后,方可办理抵押贷款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价值评估。由借贷双方当事人按照市场价值协商评估或以双方认可的价值内部评估,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抵押登记。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工作由贺兰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经办金融机构贷款审批完成后,在贺兰微农业公众号和贺兰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网站上进行5天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贺兰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进行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抵押登记后,由经办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注销登记。在结清贷款本息情形下,由经办金融机构为贷款当事人出具统一格式的注销贷款申请书,借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在15日内到贺兰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予以注销登记的情形,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经办金融机构应登录中国人民银行中登网动产登记系统办理农业设施产权抵押公示手续,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农业设施产权为担保机构提供抵押反担保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章 贷款监管与抵押物处置
第二十二条 风险评估。贷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贷款人要对借款人信用、债务及抵押物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加强抵押物的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如造成贷款风险要及时追加其他抵押物,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贷款管理。如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在借款人债务未清偿前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农业农村局和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接到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管理的书面通知后,积极配合,在借款人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处置申请。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抵押权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一)流转。与抵押权人协商对抵押的农业设施产权进行再流转。
(二)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三)诉讼。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二十五条 对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对于以农业设施产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七条在抵押贷款期限内,农业设施抵押物在私下交易变更所属权或未经登记机关和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物权设施的,或土地承包费未及时结清的情形下,贷款人有权停止该笔贷款的发放及回收。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加强贷后管理及风险监测,如在贷款期间内发现借款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重大风险事项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采取相关保全措施,并及时了解影响贷款安全的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发生。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强化风险研判能力。推动风险研判水平的提升,包括合理评估农业设施产权抵押价值、确定授信额度、审核借款人资信状况、设定抵押物处置附带条件等,从根本上实现对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融资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要建立自身参与农业设施产权融资业务借款人的白名单制度,对于信誉良好、按时还款、运行平稳的借款人参与农业设施产权融资后续可适当给予政策范围内的优惠补贴,对于有逾期欠息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要实行退出机制,严格准入和续贷条件,防止出现骗贷、虚假贷款、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等情况,有效防控用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财政局、贺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贺兰县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5日印发的《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贺政规发〔2023〕14号)同时废止。
附件: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登记申请审批表
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登记申请审批表
抵押权人 | 名称 | 法人代表 | ||
地址 | 经办人 | |||
抵押人 | 姓名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住址 | |||
抵押物情况 | 抵押物名称 | 抵押物证号 | ||
抵押物所在地址 | 抵押物类型 | |||
抵押物面积(亩/㎡) | 贷款用途 | |||
评估方式 | 评估价值总额(元) | |||
设定抵押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
抵押人及共有人承诺 | 1.借款人及共有人已充分了解《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并保证遵守法律法规和贵单位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所提交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合法,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偿还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4.用于抵押物的农业设施产权没有权属争议。 5.抵押期间,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农业设施产权租赁、翻建、改建、扩建或改变用途,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除抵押权的除外。 6.抵押期内不得申请二次抵押贷款。 7.借款人及共有人位于镇村队,农业设施产权证代码:,评估总价值万元,抵押给贵行/公司办理贷款万元,期限年,用途为,借款人及共有人同意用农业设施产权抵押及处置。借款人、共有人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因违规行为给贵行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借款人(签章):共有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农业设施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农业农村局: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抵押权人审查意见 | 经我行/公司实地核查,该抵押产权符合程序,贷款主体经营状况及个人信用良好,经我行/公司研究,同意办理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担保万元,贷款/担保期限为年。 审批人(签章):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抵押金额 | 人民币(大写):¥: | |||
贷款金额 | 人民币(大写):¥: | |||
贷款期限 | 贷款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
登记备案机构意见 | 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农业农村局,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各存档一份。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