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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4-12-03
来源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单位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贺政规发〔202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为加强农业设施管理,保护农业设施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生产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了《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范围和主体、登记颁证程序、管理和使用、法律责任、附则共六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 总则。为切实解决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生产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了《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部分 范围和主体。明确了农业设施所有权、农业设施的概念。办理农业设施产权登记,农业设施产权应当权属清晰、项目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标准化养殖设施总造价200万元及以上、标准化种植设施总造价100万元及以上、农产品储存加工设施(包括冷库、分拣、清洗、仓储及烘干设施等)总造价100万元及以上。列举了不予登记颁证的情形,规定了农业设施产权证应记载的内容。

第三部分 登记颁证程序。规定了登记颁证应按照申请人自愿申请、村委会初审、乡镇审核、县级复审的程序进行,明确了村委会、乡镇场、县自然资源局、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在登记颁证过程中工作职责范围,明晰了农业设施产权证只限于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抵押融资,不作为征地占地时的地上物补偿依据等其他用途,设置了《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证》编号,由县级行政编码、乡镇场码、村码和农业设施顺序码组成。

第四部分 管理和使用。明确了农业设施权利人办理农业设施产权证变更登记的情形和所需资料,列举了登记机关主动注销《农业设施产权证》和农业设施产权证自动失效的情形。

第五部分 法律责任。明确了以虚报、伪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农业设施产权证》、并造成违法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 为附则。

三、《管理办法》的实施期限等方面有哪些规定?

1.本政策自2025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贺兰县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5日印发的《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试行)》《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贺政规发〔2023〕14号)同时废止。

由贺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内涉各项条款具体工作由贺兰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2.《管理办法》中“农业设施所有权”,是指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对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形成的农业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3.《管理办法》中“农业设施”,是指本县域范围内依法依规在自己承包的土地或流转他人承包地自建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日光温室、标准化养殖场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生产设施;农产品质量监测房、分拣房、冷库、烘干房、库房等附属配套设施(农户宅基地内的除外)。

4.《管理办法》中规定:农业设施产权证只在其农业设施所占土地的承包流转期内有效,到期后农业设施产权证自行作废。农业设施产权证只限于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抵押融资,其记载的相关内容不作为征地占地时的地上物补偿依据等其他用途,如遇征地拆迁等严格按照征地拆迁具体政策执行。

四、解读单位

《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由贺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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