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40122010103337R/2025-00001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2-03
责任部门: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4-12-03
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事处:

《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设施管理,保护农业设施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生产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和主体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设施所有权,是指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对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形成的农业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是指本县域范围内依法依规在自己承包的土地或流转他人承包地自建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日光温室、标准化养殖场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生产设施;农产品质量监测房、分拣房、冷库、烘干房、库房等附属配套设施(农户宅基地内的除外)。

第三条贺兰县农业农村局是农业设施产权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设施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乡镇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设施产权登记管理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办理农业设施产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业设施产权权属清晰。

对经营主体自筹、财政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事业

等单位共同投资建设的农业设施,按照各方投资比例以股份制形式确定产权归属。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原财政补助政策确定的扶持对象确定产权归属,2012年以来由扶贫资金、移民资金、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投资形成的帮扶资产,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业设施产权主体采取承包、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产权主体将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或社会经济组织经营使用的,仍以投资建设主体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经营使用权关系依据相关经济合同约定执行。

(二)项目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农业设施用地需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范围内修建的标准化养殖设施(包括畜禽圈舍、饲草料库、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总造价200万元及以上、标准化种植设施(包括日光温室、标准化钢架大棚、育苗车间等)总造价100万元及以上、农产品储存加工设施(包括冷库、分拣、清洗、仓储及烘干设施等)总造价100万元及以上。

(四)取得了土地的承包权或经营权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足额结清土地流转费用。

(五)已结清农村集体“三资”债务、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三资”纠纷、从事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已按规定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取得动物防疫许可证。

(六)不予登记颁证的情形:未按照规划建设、违法用地、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不清或者无法证明权属的、即将报废、未验收合格、擅自改变用途,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农业设施产权证仅限于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第六条农业设施产权证按栋(座、处)进行颁发,农业设施产权证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二)农业设施地址;

(三)农业设施类别、面积、数量、建成时间、已使用年限;

(四)农业设施用地性质、土地面积、四至界限、土地流转合同编号、流转起止日期等;

(五)农业设施平面图;

(六)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七)有效期限;

(八)变更登记情况;

(九)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三章 登记颁证程序

第七条 农业设施产权登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农业设施权利人自愿申请;

(二)村委会初核公示;

(三)乡镇场审核公告;

(四)县级复核登记颁证。

第八条 农业设施权利申请人申请颁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

(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及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凭证;

(四)农业设施用地备案资料;

(五)农业设施主体建设方案、建设资金来源和竣工资料;

(六)农业设施照片、平面图(申请主体自主选择有实力、有资质、经营良好的专业测绘机构进行现场测绘,测绘费用由申请主体自行承担);

(七)农业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造价(含购置、建设、安装等)资料;

(八)养殖设施需提供环评合格和动物防疫合格资料。

第九条 村委会首先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包括农业设施所有权是否清晰、有无纠纷、四至是否准确、面积是否无误、是否侵害相邻人的合法通行、采光、排水等相邻权。

对申请初步认定无误的,村民委员会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后,在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申请表上加注意见签字盖章确认,同时将“四议两公开”结果和上述所有资料一并报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条 乡镇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技、畜牧、土地等部门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土地来源和规划情况;

(二)设施建设情况;

(三)具体地理空间位置情况;

(四)设施实际使用情况、畜禽防疫情况;

(五)申报主体经营运行情况等。

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乡镇场人民政府出示公告,对权利申请人的农业设施情况在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权利申请人和其他村民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对经核实有误的勘误修正。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报县级相关部门复核。

第十一条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对各乡镇场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农业设施用地是否在国家、自治区设施农用地备案系统备案;

(二)是否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建设用地批准、供应数据范围内;

(三)是否在高铁、高速、国省市县乡公路、渠道保护范围内。

核实准确无误的,由贺兰县自然资源局在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贺兰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贺兰县农业农村局对贺兰县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后的申请材料逐一复核,复核通过的,在贺兰县政府门户网站和贺兰县农业农村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分别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由贺兰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建立农业设施产权登记簿,颁发《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乡镇场人民政府,并退回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由乡镇场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主体按程序补正材料。

《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证》编号以县为单位,统一采用十六位数编码,编码排列顺序从左到右依次为: 前六位为贺兰县行政区域代码,后面依次为三位乡镇场码、三位村码、四位农业设施顺序码,乡镇场码定为:习岗镇100、金贵镇101、立岗镇102、洪广镇103、常信乡200、南梁台子管委会400、京星农牧场403,村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保持一致,各类农业设施顺序码分别按顺序填写。

第十三条农业设施产权证只在其农业设施所占土地的承包流转期内有效,到期后农业设施产权证自行作废。农业设施产权证只限于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抵押融资,其记载的相关内容不作为征地占地时的地上物补偿依据等其他用途,如遇征地拆迁等严格按照征地拆迁具体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农业设施产权证核发给申请人,乡镇场和村委会不得为申请人保存产权证。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农业设施产权证污损、毁坏、内容变更,由申请人向乡镇场人民政府提出变更、补发申请,经乡镇场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审核,报贺兰县农业农村局确认属实后,向申请人补发产权证,并变更登记。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设施权利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1农业设施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

2.农业设施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由于土地经营权延期,导致农业设施产权证有效期延长的;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二)办理农业设施产权证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变更申请;

2.已变更的农业设施产权出让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

3.农业设施产权证及土地使用相关证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因丢失或损毁补发农业设施产权证所需材料:

1.书面补发申请;

2.登报挂失声明;

3.贺兰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出具的无抵押登记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贺兰县农业农村局有权注销《农业设施产权证》: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涂改《农业设施产权证》的;

(三)农业生产设施灭失,而权利人未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农业设施权属注销登记的;

注销《农业设施产权证》,登记机关应当做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权属证书或者在贺兰县政府门户网站和贺兰县农业农村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告原《农业设施产权证》作废,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因权利人原因造成农业设施产权证与实际不符,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权利人承担。

第十七条 农业设施产权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设施产权证自动失效:

(一)农业设施权利人失去设施产权所有权的;

(二)农业设施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设施产权的;

(三)农业设施及占用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业设施所有权全部丧失的;

(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农业设施部分或全部灭失的。

第十八条 农业设施产权证自动失效的,由乡镇场人民政府负责收回并交原登记机关注销。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的,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并在贺兰县政府门户网站和贺兰县农业农村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告原《农业设施产权证》作废,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贺兰县农业农村局对农业设施产权证的办理、变更和补发,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农业设施产权证办理抵押、变更、补发的,应

当在农业设施产权证 “变更登记情况”中注明 “已抵押”、“换发”、“补发”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贺兰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将已审核颁证的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时存档,做到专人保管、专柜存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虚报、伪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农业设施产权证》、并造成违法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贺兰县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5日印发的《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试行)》《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贺政规发〔2023〕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申请表

      2.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簿

附件:

贺兰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