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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4-08-16
来源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解读单位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明确规定,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要求,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把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所需最基本、最重要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10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宁林发〔2023〕1号)精神,贺兰县草原面积共23.3万亩,划定基本草原10万亩。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和自治区意见,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结合贺兰县实际,县自然资源局拟定了《贺兰县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

(三)《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宁林发〔2023〕1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部分二十八条。

第一部分总则,包括7条。第1条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第2条明确基本草原定义;第3条明确基本草原管理方针;第4条落实监督考核责任;第5条明确基本草原保护义务;第6条明确各级各部门对基本草原监督保护管理责任;第7条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工作表彰奖励机制。

第二部分划定,明确了基本草原划定要求,包括5条。第8条明确基本草原划定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第9条明确基本草原划定原则;第10条明确划入基本草原的六类草原范围;第11条明确基本草原划定程序;第12条明确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划定基本草原的技术规程。

第三部分保护,包括10条保护措施。第13条要求确保基本草原面积稳定;第14条建立基本草原征占用正面清单;第15条建立负面清单;第16条明确无偿收回基本草原使用权程序;第17条建立基本草原调查制度;第18条建立基本草原动态监测制度;第19条明确基本草原承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第20条建立基本草原环境污染监测和评价制度;第21条建立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制度;第22条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包括3条。第23条明确基本草原保护责任;第24条明确及时开展监督检查;第25条明确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包括2条。第26条明确应当划入基本草原保护而不划入的法律责任;第27条明确擅自改变基本草原保护范围的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

四、相关名词解释

①基本草原,是指依据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依法确定实行严格保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②草种基地,指天然草原划定为采种的基地;

③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指专门用于科研、教学试验的草原;

④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作为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植物生存环境的天然草原;

⑤对调节气候、涵养水土、防风固沙具有重要作用的草原:指水源地、黄河干支流、风沙源头等地的天然草原;

⑥自然保护地内草原: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草原自然公园内的草原;

⑦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内的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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