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22010103337R/2024-0015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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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8-15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15 |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
《贺兰县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政府第7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落实好草原保护管理工作。
附件:贺兰县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贺兰县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草原实行严格保护,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草原,是指依据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依法确定实行严格保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基本草原实行科学规划、优先保护、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各乡镇场应当将基本草原保护作为各乡镇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县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草原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草原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统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基本草原保护管理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贺兰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划定
第八条:各乡镇场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国土调查、变更调查和草原资源监测评价数据成果为基础,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基本草原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划定基本草原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保护、应划尽划,统筹协调、做好衔接的原则。划定基本草原时不改变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
第十条:下列草原应当划入基本草原,严格管理:
(一)草种基地:指天然草原划定为采种的基地;
(二)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指专门用于科研、教学试验的草原;
(三)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作为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植物生存环境的天然草原;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土、防风固沙具有重要作用的草原:指水源地、黄河干支流、风沙源头等地的天然草原;
(五)自然保护地内草原: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草原自然公园内的草原;
(六)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内的草原。
第十一条:基本草原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区定界,由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确认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划定的基本草原,由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草原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按照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编制的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程划定基本草原。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三条:各乡镇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面积稳定。
第十四条:基本草原依法划定后,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务院批准建设的项目,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意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产业发展项目和国防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占用使用基本草原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的,七十公顷以上按国家林草局有关规定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草原的活动。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草原,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基本草原使用权,重新划入基本草原。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晰基本草原资源类型、面积、分布、种类和草原资源等级以及载畜量、草原退化和有害生物分布、面积及程度等。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基本草原固定生态监测点,对基本草原生态进行监测,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基本草原生态变化状况报告,若基本草原面积及生态效益大幅退化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基本草原生态变化状况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为科学合理利用基本草原提供指导服务。
第十九条:贺兰县提倡和鼓励企业、农户对其承包经营的基本草原进行保护、建设和修复,保持和培肥草原地力。
第二十条:贺兰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所调查的基本草原环境污染监测和评价结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为科学合理利用基本草原提供建议。
第二十一条: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基本草原兴建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草原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要与涉及草原保护工作的乡镇场签订草原保护责任书。
草原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草原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草原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基本草原保护情况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草原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贺兰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草原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划入基本草原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基本草原保护范围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4日。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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