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7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印发了《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贺政办规发〔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为加强对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整合房源,规范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发挥住房保障制度作用,根据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标准,定期调整。
二、修订《办法》的依据
根据住建部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1号及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宁建发〔2015〕101号),结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际情况和动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修改完善本办法。
三、修订《办法》相应条款的解读说明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分别为总则、保障对象与标准、审核与分配、租赁住房管理、使用与退出、监督管理及附则七个方面,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为:
(一)总则方面: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过程中各相关单位职能;明确了政企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净收益按照产权占有比例进行缴纳。
(二)保障对象与标准方面:明确了低收入、新就业、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明确了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十种情形。
(三)审核与分配方面:明确了对生活不能自理、有严重精神病史和吸毒复吸史的保障对象不再进行实物配租,仅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给予保障。
(四)住房租赁管理方面:调整了中低收入群体及进城(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收缴标准,第一类房租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第二类房租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3.2元;明确了新就业及进城(外来)务工人员初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续租2年,续租期间房租按照每月每平米5元缴纳;明确了租金减半收取及减免收取的六种情形;提高了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金额;明确了承租期间保障对象对房屋的使用要求及承租对象实物配租后,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腾退时对房屋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五)使用与退出方面:细化了房屋腾退及清退的八种情形。
(六)监督管理方面:新增因重大疾病或子女就学等因素申请调换住房的情形;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擅自从事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综合执法局从重处罚。
政策咨询电话:贺兰县住建局 0951-8061432
正常工作时间:夏季:8:30-18:30 冬季:8: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