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22010103337R/2023-0008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4-17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17 |
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建部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1号及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宁建发〔2015〕101号),结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际情况和动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新就业人员和在县城稳定就业的进城(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规范运行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县城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在县城内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政府投资形成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建局登记固定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统一管理,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规定标准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在市场租房居住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家庭发放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回购、分配和后期维修、维护及保障对象档案管理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
县发改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住房租赁补贴、退缴已收取的住房保证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的筹集和拨付,确保资金规范运转。
县公安局负责新申报和已享受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名下车辆登记的查验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新申报和已享受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的查验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新申报和已享受保障家庭成员缴纳养老保险、领取养老待遇及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查验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新申报和已享受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名下工商注册登记情况的查验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新申报和已享受住房保障家庭人员的经济收入、核查工作及提供其婚姻状况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新申报人员资料受理、入户调查及初审公示等工作,并复核已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资格复审等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新申报和已享受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公积金缴存情况的查验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场部门及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户的受理、审核、公示工作,并协助县住建局做好年度动态核查工作。县住建局负责终审、公示工作。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各类工业(产业)园区企业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政府实行共有产权,优先解决本单位就业人员居住,剩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房屋运营维护、维修由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租金收入净收益按照产权占有比例进行缴纳。政企合作型公共租赁住房不面向社会、企业出售,其资产产权按所占有国有资产产权比例由县住建局计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标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户籍在贺兰县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内满一年以上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银川市辖区(市)县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稳定就业的进城(外来)务工人员;
(二)驻宁部队随军条件家庭符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本县以内或本县以外户籍外来务工人员,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四)夫妻双方离婚且造成一方生活困难、无住房的;
(五)贺兰县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原因已转为城镇非农业户籍,因重大疾病、交通事故等其他原因造成住房困难或无住房的。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户籍管理内的共同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且相互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关系。共同申请人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具体办理申请相关事宜,每个家庭只限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必须具有贺兰县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内户籍满一年以上(以户口转入时间为准);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贺兰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县住建局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每年公布一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保障标准;
3.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县无住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在银川市辖区(市)县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2.新就业进入行政事业单位单身人员(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婚、离异、丧偶),招录时间不满两年的(以人社局下达批准招录时间为准),已办理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手续,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三)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在银川市辖区(市)县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2.贺兰县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属乡镇无住房和土地)及本县以外户籍务工人员,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用工合同,并在劳动部门依法注册备案登记;用工单位给申请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倍(个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第十一条 申请对象在我县无自有住房且获得区、市级以上劳模、英模和荣立三等功以上或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等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准入条件限制并优先轮候配租。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夫妻双方离婚且造成一方生活困难、无住房,离婚期限未满两年的(以离婚登记时间、民事裁定书和法院判决书下发时间为准)
(二)有价值超过12万元以上车辆的(车辆价值以购车发票或评估报告为准)或有2辆以上车辆的;
(三)有注册或出资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注册2个以上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
(四)在银川市辖区(市)县有住房或商业用房的;
(五)已享受政府保障性政策性的房改房,住房转让、拆迁安置或者货币直接补偿的;
(六)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
(七)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未享受实物安置的;
(八)曾因出售、赠与房产等原因未满2年的;
(九)曾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未满五年的。
(十)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如实填报《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人员的收入状况证明及申请前三个月工资流水,并提供务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新就业人员可不提供);
(四)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六)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在劳动部门备案登记材料,新招录的人员需提供人社部门招录的文件;
(七)一方城镇户,一方农户及一方外地户籍的家庭,须提供农户方的村级和乡镇出具的无房无地证明材料;
(八)租赁协议、房主不动产证或购房合同以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应结合住房保障覆盖面要求和住房保障实际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 审核与分配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新就业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用人单位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打零工及没有工作单位的,从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由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园区企业签订就业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2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可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园区没有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可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初审。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乡镇或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街道办)将初审意见以函形式和申请材料报县住建局。
(三)县住建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人社、市场监管、民政、税务、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申请人户籍、家庭收入、住房情况、劳动合同备案、车辆、工商注册登记、社会保险及纳税登记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四)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个人)的收入状况,在接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提交同级县住建局。并根据我县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将住房困难申请家庭(个人)分为2类,其中第一类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第二类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倍。
(五)县住建局综合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轮候配租。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县住建局及其所在单位或乡镇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建局申请复核,县住建局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进入实物配租轮候期内,按照民政局审核,确定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每人保障15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标准按季度进行发放。新就业、进城务工及外来务工申请人轮候期内不发放租赁补贴。
对生活不能自理、有严重精神病史、吸毒复吸史等情形的保障对象,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给予保障。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或者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进行管理,并向社会公示,将符合入住条件的户数进行实物配租分配。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原则上按照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时间顺序轮候,具备申请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家庭),予以优先轮候配租: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或三孩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需要家庭安排护理人员陪同居住);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第十九条 除不可抗力外,获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本次配租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或放弃选定住房的;
(二)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及办理入住手续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放弃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公共租赁住房空置房源由县住建局提供,分配方法采取集中组织、个人抽取房号的方式获得(65岁以上或没有劳动能力下肢行动不便者,根据房屋空置情况适当安排较低层居住),并将配租结果由县住建局在政府网站、电视台、政府公示栏、微信平台等媒体公布。
第四章 住房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县住建局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标准、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限、维修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及时缴纳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新就业、进城务工及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初次租赁不超过3年,可续租2年,续租期间按照每月每平米5元缴纳租金,租赁期限满应结清费用并腾退住房。
租金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年收取,通过轮候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民政局确定的第一类房租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元进行收取;第二类房租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2元进行收取。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不低于每月每平米3.2元,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所在乡镇(街道)初审、民政局和住建局复审后,可以租金减免50%:
(一)伤残等级在一至四级并无劳动能力的;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零就业家庭;
(三)孤寡老人、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四)承租人的赡养人死亡,承租人或承租人的赡养人正在监狱服刑的;
(五)承租人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家庭主要人员突发重大疾病急需要救治造成生活困难的。
对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可免收租金。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县住建局应当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保障户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等情况。对于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收回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因家庭收入提高或购买住房等因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主动到原申请机关办理退出手续,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租金标准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由县住建局会同发改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必须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2000元,以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保证金由县财政局设立专户存储。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办结相关退房手续后,无违约行为的且不拖欠相关费用的无息退还保证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进行装修,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业主和其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已入住的保障对象因收入提高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时对房屋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支出以及管理、维修、设备更新和弥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不足部分。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维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以及配套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市场化、专业化等多种管理形式,切实提高后期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养护,纳入所在小区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承租人需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经相关部门查实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责令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将承租人诚信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由县住建局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清退。
(一)承租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或因购置、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等情形,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承租人违反规定将公租房转租、出借、闲置、赠与或擅自调换所承租住房,改变使用性质的;
(三)腾退时破坏已装修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样的;
(四)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或经营活动的;
(五)经核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七)无正当理由拖欠6个月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相关条款拒不整改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资格年审制度,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实施,并进行公示。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家庭,应按年度向原申请机关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婚姻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相关审核机关应每年对已享受配租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建局取消其保障资格和实物配租合同,下发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处理意见及时退回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未退回的,应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批准可给予6个月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按照原租金标准执行。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县住建局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建立回访联系制度。租赁期间,县住建局应每半年对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一次回访,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共租赁住房及其设施设备等完好情况和管理工作中的动态信息。回访时,承租人应予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 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拒不退回违规领取的住房补贴的,县住建局或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追缴应收租金等相关费用,并将承租人诚信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因伤残、重大疾病或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住房的,可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根据承租家庭实际情况及房源情况审核同意后给予办理调换手续。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及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和主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县住建局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后期管理的监督指导,做到公开透明、责任明确。对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移交综合执法局进行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企业自建的公租房,在县住建局指导下,由企业自主管理使用和维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7日。原《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贺政办规发〔2020〕1号) 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