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40122010103337R/2024-00163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9-19
责任部门: 贺兰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9-19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

《贺兰县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十九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与运营,强化养老基础服务设施作用发挥,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步伐,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自治区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老饭桌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贺兰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新建、改建、置换、回购或民间资本投资(租赁)建设的,主要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临休就餐、短期托养、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上门照护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老饭桌、社区食堂。其中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文体娱乐、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农村老饭桌,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管,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社区食堂是指由政府、社会力量在社区兴建的为老年人提供膳食、文体娱乐等服务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

第三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应遵循“公益化主导、专业化服务、规范化运行、社会化参与”的原则,以提供低偿服务为主,志愿服务和市场服务为补充;农村老饭桌运营管理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自助互助”的原则;社区食堂的运营管理遵循“低偿服务为主、市场服务为补充”的原则。

第二章  运营管理主体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是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业务管理和监管检查的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养老服务设施的组织领导、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运营机构评比考核、运营补助的审核及资金拨付;负责协调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期间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宜。县民政局是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主体,负责全县养老服务设施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服务支持,兑现运营补助资金。

第五条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自主运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二)委托运营: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六条以委托运营方式确定的运营主体(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社区老年人群众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组织;

(二)有与开展养老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

(三)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以委托运营方式确定的运营主体(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运营养老服务设施能力和能承受相应财产责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未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记录;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运营主体的确定。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由村委会负责具体运营管理,村委会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运营的,可向所在乡镇提出委托运营的申请,乡镇组织招募运营方,招募的运营方需经民政局审核备案。城市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可由街道社区直接管理运营或委托第三方运营,委托第三方运营的,需通过街道向民政局提议,以民政局公开对外招募的方式确定运营主体。

第九条 各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谁委托谁收回”的原则,收回运营权:

(一)运营方私自变更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

(二)乡镇(街道)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配合属地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工作的;

(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存在辱骂、殴打等虐待老人行为的;

(七)其他不适宜继续运营养老服务设施的情形。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运营应坚持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具备五项基本服务项目:生活照料服务、配就餐服务、健康保健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精神慰藉服务。

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设施在管理运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在建筑、卫生、防疫、防灾等方面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周到的服务。提供助餐、配餐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至少包括消防、食品安全、自伤他伤事件,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向所在辖区政府及民政局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方与服务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接收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老年人的家庭情况和健康状况登记造册,建立老年人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方应当完善组织网络,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卫生管理、食堂管理、互助服务、学习娱乐、固定资产损坏赔偿等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制度化、人性化。

第十五条 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方应将重要的规章制度,公示上墙,或者做成手册、宣传页等,至少包括功能区的使用规定及制度、接收老人条件标准及相关内容,收费标准等,并向所在辖区政府及民政局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方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巡查、抽查机制,并制定相关的管理表单,严防漏电、漏水、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各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方应建立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账目,建立所配设备、物资、用品等台账,并按月公布物资、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群众、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及审计局的监督。人员离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账目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各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期间,营运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房屋以及养老服务设施内所有设施设备配置,若因养老服务设施管理不善造成物品损坏、丢失,则由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补齐所需物品。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设施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考评,通过对服务项目、运营管理、服务成效三方面进行考评,考评采用10分制。其中服务项目3分、运营管理2分、服务成效3分、配合属地工作等其他方面2分。考评总分8分以上为达标,考评总分在8分以下为不达标(考核标准见考评细则)。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考核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十条  各养老服务设施考评达标的,民政局负责向各乡镇(街道)兑现运营补助资金,各乡镇(街道)根据考评结果按年拨付运营补助资金。对考评总分达到8-9分的(含8分),日间照料中心拨付运营补助6万元、老饭桌拨付运营补助2万元;考评达到9-9.5分(含9分),日间照料中心拨付运营补助7万元、老饭桌拨付运营补助3万元;考评达到9.5分(含9.5分)以上的,日间照料中心拨付运营补助8万元、老饭桌拨付运营补助4万元;对达不到8分的,不予补助。社区食堂参照老饭桌考评拨付运营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贺兰县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资金仅用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养老服务设施开展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文化娱乐、教育、精神慰藉、体育健身、餐饮(食品原材料采购)以及上门关爱等为老服务项目费用;

(二)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维护和装饰维修费用;

(三)养老服务设施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建设和落实费用;

(四)基本运营费用,包括设备购置及维护、物业水电暖、互联网(物联网)等费用;

(五)养老服务设施固定工作人员聘用工作绩效(以合同并实际上岗为准)及培训费用;

(六)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相关的其他合理支出费用。

第二十二条  通过慈善等方式向老年助餐点捐助的资金及物资,按捐助人的意愿及慈善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适时对老年助餐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财政局、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主体要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主体存在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之情形或其他违规行为,由相关权力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运营补贴参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中未规定的内容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老饭桌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由贺兰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附件:1.贺兰县农村老饭桌(社区食堂)考评细则

      2. 贺兰县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考评细则

附件: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