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22010103337R/2024-0009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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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5-10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10 |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贺兰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管理办法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贺兰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管理,保障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安全,增强粮食市场调控和应对自然灾害能力,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银川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贺兰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应急成品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委托粮油企业储备,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管理,采用“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费用节省、高效灵活的管理体制,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成本费用节约。
第二章 计 划
第五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按照自治区“县级成品粮储备规模由同级政府按不低于城区常住人口10天供应量(每人每天1斤)”的要求,以及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测算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实行动态储备。
第六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结合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等,提出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总体布局、规模、品种等,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和品种原则上每三至五年核定一次。
第三章 储 存
第七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总体布局要求,按照有利于合理布局、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择优确定承储企业。
第八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备相应的成品粮油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
(三)具备相应资金筹措能力;
(四)具备与承储计划相对应的市场流通能力,做到轮换及时、常储常新;
(五)具备成品粮油常规检化验条件且配备有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对所储存的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六)交通便利,应急情况发生时能足量调出储备应急成品粮油;
(七)经营管理和社会信誉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必须使用包装,包装规格以25公斤及以下为主,辅以部分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以罐装散油为主;计量误差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十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外包装材质应当为国家规定的食品级包装材质,外包装标识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承储品种、数量、质量、期限、承储费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应急成品粮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
(二)保证入库和出库的应急成品粮油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等标准;
(三)应急成品粮油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
(四)实行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业务的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储备应急成品粮油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三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
(二)虚报、瞒报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数量;
(三)在应急成品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套取应急成品粮油差价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五)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六)擅自更换应急成品粮油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七)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应急成品粮油陈化、霉变等;
(八)将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九)其他违反相关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等法定原因终止或者丧失承储条件的,应当及时取消该承储企业承储计划,调出另储。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五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轮换周期由承储企业在保障储备应急成品粮油质量安全可靠、数量充足的前提下,根据经营情况自主确定,不得超过规定的保质期,不得有架空期,保证实物库存。原则上采取同品种等量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不同品种串换,承储企业应当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共同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应当及时整理、汇总相关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章 补 贴
第十七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贷款利息、保管、轮换费用等补贴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年度所需的保管、轮换等补贴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据此按照程序足额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六章 动 用
第二十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动用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
第二十一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完善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应急成品粮油市场供求情况监测,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
(一)全县应急成品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组织承储企业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成品粮油动用命令。
第二十六条 动用结束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承储企业恢复补足库存。
第七章 监 管
第二十七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日常管理,按照相关管理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储备应急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轮换、储存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仓储设施日常维护和修缮给予适当资金支持;负责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有关财政性资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审计局负责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政策落实以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及承储企业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依法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应急成品粮油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应急成品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关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资料;
(四)组织有关单位对县级储备粮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验;
(五)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县级储备粮,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对应部门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8日。本办法实施后因国家、自治区政策变化导致与办法规定不一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贺兰县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贺政办发〔2011〕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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