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22010103337R/2024-0005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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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3-18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水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18 |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用水权有偿收储(代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用水权有偿收储(代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用水权制度,规范用水权有偿收储(代储)与交易行为,依据《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 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贺兰县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贺兰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用水权有偿收储(代储)与交易,适用本办法。
用水权有偿收储与交易是指由政府委托(或授权)的收储方对县域内用水户闲置或节余的用水权通过有偿收储的形式在用水权市场适量回购、储备、交易部分用水权的行为。
用水权代储与交易是指县域内用水户委托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收储方对其节余的用水权代为收储和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给付服务费用的行为。
政府引导鼓励国有企业和经营机构参与用水权收储、代储和交易,推动向市场化、常态化运行转变。
第三条 用水权有偿收储(代储)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政府调控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控制总量和盘活存量相统筹,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规范水权有序流转,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第四条 开展用水权有偿收储(代储)与交易应当严格落实“四水四定”原则,不得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应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有偿收储(代储)的用水权指标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后,方可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竞价交易。
第六条 有偿收储(代储)的农业、工业及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用水权,应当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水资源。转让和交易行为按照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收储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执行。
第二章 收储(代储)
第七条 政府投资节约的用水权指标,由政府委托或授权的收储方出售,收益全部归政府所有,资金用于水利建设和改革工作。
第八条 除政府无偿收储规定的情形之外,均可进行县域内有偿收储(代储),县域外有偿收储(代储)的用水权须经自治区、银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政府无偿收储的用水权,可由经政府授权的收储方有偿收储或代储。
第十条 用水权有偿收储(代储)指标认定和调整。
(一)水务局负责全县有偿收储(代储)用水权指标的核定、认定和指标调整工作。
(二)财政局负责全县有偿收储(代储)用水权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
(三)审批服务局负责协同水务局对有偿收储(代储)的地下水指标进行调整和核定。
(四)其他单位按照职能做好用水权有偿收储(代储)与交易相应工作。
第十一条 用水权有偿收储(代储)指标交易结果,应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供水单位。
第十二条 由政府授权的收储方可委托具备输水和调蓄条件的供水单位调蓄收储的水量,也可自建调蓄设施进行水量调储。
第三章 转让和交易
第十三条 在收储期限内,转让方转出水量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水量调度分配指标中进行核减,受让方转入水量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水量调度分配指标中予以核增。
第十四条 有偿收储(代储)的用水权转让和交易时,所在县域内的乡镇(场)、原种场、暖泉农场或村组、基层水管组织等集体组织代表用水户进行用水权交易的,应当提交用水权交易涉及用水户意愿或用水权代管所在村委会的文书资料,并将交易收支等交易信息进行公示;养殖业用水户参与水权转让交易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协助指导由政府授权的收储方开展有偿收储(代储)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有偿收储(代储)的用水权,优先保障全县生活、生态、各行业产业发展用水需求。各乡镇(场)用水权转让应保障水资源丰枯风险并考虑行政区域内用水增长需求,风险由乡镇(场)、暖泉农场、原种场自行把控并承担。
第十七条 用水权有偿收储的价格根据成本投入、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由双方协商议价,遵从双方意愿,公正有序推进,不得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政府参与收储交易的,原则上不得低于自治区用水权基准价。
用水权有偿代储的价格由双方协商,按照成交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付。
第十八条 收储(代储)的用水权后续需要交易的,除一个自然年内的县域内灌溉用水户之间用水权交易可实行协议转让外,其余均需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相关要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执行。
第四章 资金收益分配、使用及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节约的用水指标,出售收益全部归政府所有,其中:收益的70%归县人民政府,收益的30%归节水所在乡镇(场),资金全部用于水利建设和改革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用水权有偿收储(代储)的,收储交易资金归农户及基层水管组织所有,资金按照水权交易资金用途使用,由所属乡镇(场)负责资金监管。转让方为企业、农户的,收储交易资金自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养殖业用水权有偿收储(代储)的,用水权指标确权到养殖用水户的,收益归养殖用水户所有,交易资金自行管理;用水权指标确权到乡镇(场)的,收益归所在乡镇(场)所有,资金用于水利建设和改革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偿收储的指标进行交易后产生的收益,由政府授权的收储方与县政府进行收益分配,其中:交易收益的30%归收储方,用于用水权收储等;交易收益的70%归县财政,用于节水及水利设施建设和用水权改革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乡镇(场)、原种场、暖泉农场、各村委会和基层水管组织的用水权收储交易资金应专项用于用水权收储、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水改造、奖励和风险基金等,不得随意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四条 因收储方自身原因导致的,风险由收储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用水权转让方为企业用水户的(基层灌溉公司除外),转让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事项,按照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用水权收储交易办法和交易规则执行。办法实施后,自治区、银川市有偿收储与交易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4年4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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