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40122010103337R/2023-00079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4-04
责任部门: 贺兰县教育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23-04-04
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贺兰县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4号)、《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宁教基〔2019〕2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宁建发〔2019〕5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7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货币化统筹配建意见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0﹞11号)、《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9〕68号)等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布局、设计建设、验收移交、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县域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的城镇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商品住宅小区、棚户区改造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移民安置小区等。

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充分考虑县域内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环境等因素,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制定符合县域内学前教育发展需求的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方案。积极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五条 原则上人口数量达到3000人以上规模的城镇小区,必须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相关要求规划建设与人口数量规模相当的配套幼儿园,同时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确保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活动场地面积等达到建设标准。人口数量达到3000人以上规模的城镇小区,周边现有幼儿园能够满足该小区业主子女入园需求的,可通过异地规划建设或货币化补偿统筹规划建设幼儿园。人口数量未达到3000人规模的城镇小区,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周边现有幼儿园学位供给现状,提出独立配建、联合共建或货币化补偿统筹规划建设意见。采取货币化补偿统筹规划建设幼儿园的城镇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向县财政部门足额缴纳货币化补偿费用,货币化补偿费用应包含建安成本与装修成本,计算公式为:幼儿园建筑面积乘以幼儿园建安成本与装修成本之和。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货币化的造价费用以上一年度主管部门公布的工程造价数据为准。由教体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核算具体补偿金额。

第六条 依规应配建配套幼儿园的城镇小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明确提出出让地块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条件、交付标准、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作为出让条件,并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予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移交事项。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不纳入出让用地的容积率计算。结合老旧城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充分利用公有住房、闲置锅炉房等存量房屋资源腾退土地,为老旧小区、城市中心区改造、补建配套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第三章设计与建设

第七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19J823)相关要求编制配套幼儿园设计方案,并符合抗震设防、消防、采光、卫生、环保等行业法规标准要求。各类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不相一致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国家规范与行业标准更新后,按照最新标准执行。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要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查通过。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项目首期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同步申报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侵占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或擅自变更已经确认的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住建部门要加强配套幼儿园工程质量过程性监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压实主体责任,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有配套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住建部门应责令限期按标准与同期项目同步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

第四章验收与移交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应同步或早于首期城镇小区建设项目通过消防验收、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对缩减少建的,责令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缓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验收。对未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规范建设、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城镇小区项目不能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完成配套幼儿园装修工程后,应按程序提交消防验收、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其中竣工验收应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验收,并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完成整改,确保使用性、安全性方面符合幼儿年龄需求。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与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建设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按照“房随地走”原则,完成竣工验收后将配套幼儿园产权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并在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施工合同等)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并配合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举办为公办园或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园,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原则,不得举办为营利性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园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财政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园的,原则上不得收取租金,必须依法取得民办教育许可证及其他证照资质,规范办园,依法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和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子女入园需求,学位不足时按照“由近及远”原则安排入园;学位有余时统筹对外招生。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用水、用电、集中供热、生活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独立供暖用气价格按照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执行;建成后配套幼儿园不计入小区住宅面积移交物业企业管理,移交教体局自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正式施行后,调整已审批规划的商品住宅小区、棚户区改造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移民安置小区等项目规划方案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正式施行后,乡村规划过程中达到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可采取“大村独立办园”或“小村联合办园”方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3日起施行,《贺兰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办法(试行)》(贺政规发﹝2019﹞7号)同时废止,有效期至2025年5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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