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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资金管理办法

2016-09-09 08: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贺兰县创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贺政发【2015】90号)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尊重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

  (二)科学安排,突出重点。围绕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使用财政扶持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避免财政资金使用碎片化。

  (三)统一管理,部门协同。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供销社(网络经济发展局)共同管理,其他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避免多头补助,重复支持。

  (四)公开、公平、公正,讲求实效。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贺兰县网络经济发展局日常工作,运营;

  (二)支持“阿里巴巴农村淘宝”县级服务中心、村级服务站点的建设和运营;

  (三)支持银川电商物流园、贺兰邮政、贺兰供销社电子商务公司运营中心及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四)支持全县电子商务项目启动仪式的举办;

  (五)支持项目宣传推广;

  (六)支持村级服务点运营活动的开展;

  (七)支持村级服务点人员的培训、学习等活动;

  (八)支持村级固定服务点租金、网络等费用补助;

  (九)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考核奖励;

  (十)县网络经济发展局确定的其他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事项。

  第三章  具体政策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2年统筹安排1500万元,其中2016年安排800万元、2017年安排700万元。

  第五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县级运营中心建设、运营等经费按实结算(装修费、硬件设施费、启动仪式举办费等)。主要实施内容:①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级运营中心装修、户外广告标牌等费用;②电脑、音响、投影仪、功放、显示屏等硬件配套设施建设;③水电、通讯、网络、劳务等日常运营费用;④运营中心启动仪式举办用于会场布置、设施安装、氛围营造、车辆租用、媒体邀请等费用、⑤人员培训。

  第六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宣传、推广等经费按实结算,主要用于横幅、路灯广告、墙体广告、刀旗广告、农村便捷巴士广告、公交车广告等宣传推广费用。

  第七条  发展村级固定服务点等费用按实结算,每个村点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主要用于村级固定服务点租金、网络等费用。

  第八条  村级服务点的培训、学习等费用均按实结算,每个村站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主要用于服务点人员的培训、外出考察及食宿、交通等费用。

  第九条  贺兰县供销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中心建设费用80万元,村级服务站点建设及物流配送车等费用220万元。

  第十条  工作考核的奖励费用按服务点建成率和服务点运营综合排名情况奖励,平均每村每年不超过2000元。具体奖励标准为:①对年度村级服务点平均运营分排名前10位的乡镇(社区)(未完成服务点年度建设任务的不予以奖励,上年度未完成服务点任务数累加至下一年度任务数),分别奖励1.5万元;②对表现突出的村级服务点,按实际业绩给予奖励(标准为代买销售额2-3万元奖励500元、3-5万元奖励700元、5-10万元奖励1000元、10万元以上奖励2000元);③对年度表现突出的村级服务点,根据年终评比结果和本地农副产品代卖销售情况给予奖励(运营分在全县排名前10%的奖励3000元、排名11%-20%的奖励2000元、排名21%-30%的奖励1000元)(运营分由县网络经济发展局考核确定)。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十一条  资金申报、审核、验收及拨付按以下程序执行:

  1.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级“阿里巴巴农村淘宝”运营中心装修,广告标牌等建设,运营中心启动仪式举办,刀旗广告、农村便捷巴士广告、公交车广告、海报等,经县政府办形成会议纪要,由县网络经济发展局公开招标、采购实施。

  广告标牌等建设,运营中心启动仪式举办,刀旗广告、农村便捷巴士广告、公交车广告、海报等由中标企业开票,由供销社(网经局)申请资金,连同申报材料(项目实施内容、开支明细、发票等)按实际报销。

  2. 场地租赁费由供销社(网经局)招标后,填写《贺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连同租赁协议,直接拨付至业主单位。

  3. 电脑、音响、投影仪、功放等硬件配套设施由网经局公开采购,调拨企业使用。

  4. 水电、通讯、网络、劳务等日常运营费用,由网经局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连同申报材料(项目实施内容、开支明细、发票等)按实际报销。

  5.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宣传、推广等经费。横幅、路灯广告、墙体广告等工作由各乡镇(社区)负责实施,各项工作落实并验收后,乡镇(社区)提出申请,经县供销社(网经局)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申报材料(租赁协议、开支明细、发票等)按实际报销。

  6.村级服务点的开展运营推广活动、外出培训等经费。需提前报县网经局同意,运营推广活动、外出培训实施后填写《贺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经县供销社(网经局)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申报材料(开支明细、发票、工作记录、补贴明细等)按实际补助。

  7. 工作考核奖励费用。考核由县网经局负责实施,根据考核结果填写《贺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经县供销社(网经局)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申报材料(相关表彰文件、业绩排名、奖励明细等)按实际奖励。

  8.发展村级固定服务点租金、网络等费用。由各服务点填写《贺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连同申报材料(租赁协议、开支明细、发票等),由各乡镇(社区)汇总审核并盖章,报县供销社(网经局)办公室按实际补助至各服务点。

  9. 各项目费用按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调剂使用。

  10. 县网经局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上述标准核定资金额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网经局会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社会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并经第三方审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网经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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