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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电子商务示范镇(街道) 示范村(社区)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2-30 04:39     

各乡镇场、县委各部门、县直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县区(市)属单位:

  《贺兰县电子商务示范镇(街道)、示范村(社区)考核办法(试行)》经县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贺兰县电子商务示范镇(街道)、示范村(社区)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吸引更多人群特别是农村青年回乡创业,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以示范带动力促全县电商产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贺兰县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镇(街道)、示范村(社区),以下简称“示范镇(街道)”或“示范村(社区)”,是指村民、居民在本地以自建或入驻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以及引进电商创客组织并吸纳本地群众参与等方式,销售宁夏及周边地区生产的农产品、特色产品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加工品,在线完成交易过程,并达到一定普及面和销售规模的镇(街道)、村(社区)。

  第三条 贺兰县电子商务“示范镇(街道)”或“示范村(社区)”,由县网络经济发展局负责考核认定。各乡镇场、街道办负责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县网络经济发展局报送有关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范围指在各乡镇(场)、街道办入驻,在贺兰登记注册,在贺兰缴纳税费的电子商务企业。

  第五条 贺兰县电子商务“示范镇(街道)”或“示范村(社区)”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申报条件

  第六条 贺兰县电子商务“示范镇(街道)”应具备以下条件(具体考核细则见附表):

  (一)本乡镇场、街道有明确的支持政策,成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对电子商务发展有专人分管、专人负责,并有具体的推进措施。

  (二)本乡镇场、街道具有固定场所从事电子商务的村(社区)占40%以上,平均村(社区)从事电商的家庭户数达到10户以上,并以40%的速度逐年增加;电子商务集中度较高,以引进的电商企业带动本村(社区)村、居民创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全镇(街道)电商从业人员不少于500人。

  (三)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主要以宁夏、特别是贺兰县农特优产品或加工品为主,以农产品为主的电子商务年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以其它产品为主的电商年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

  (四)本行政区内群众代买代销活动开展内容丰富,群众网购网销认知度达到30%以上,参与率达到20%以上,具体认定以抽样调查方式为主。

  (五)产业特色明显,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 贺兰县电子商务“示范村(社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具体考核细则见下表):

  (一)有相对集中的电商经营办公场所,也有村、居民自行经销渠道,村、社区对电子商务发展有专门人员负责,并有具体的推进措施。

  (二)从事电子商务的家庭达到15户以上,并以40%的速度逐年增加;引进的电商企业带动本村、本社区人员创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相关电商全产业链从业人员不少于100人。

  (三)以农产品为主的电子商务年交易额不低于200万元,以其它产品为主的电商年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产业特色明显,突出“一村一品”、“一社区一品”的发展模式,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贺兰县电子商务“示范镇(街道)”、“示范村(社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乡镇场、街道办推荐意见。

  (二)贺兰县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镇(街道)、村(社区)申报书。

  1.概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人口规模、总户数、人均收入水平等。

  2.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包括发展历程、近两年交易额、现有网店数量、当地生产加工能力等。

  3.综合效益。包括带动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发展,带动物流、快递等产业发展,以及带动本地村民就业、大学生回乡创业等情况。

  (三)相关证明材料。

  1.分管人员情况。

  2.行政区域内电商企业交易额证明资料。

  3.支持发展的政策文件资料。

  4.电商从业人员培训资料。

  5.各村民、居民开设网店的首页打印件及身份认证。

  第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严禁以套取奖补资金弄虚作假。

  四、认定程序

  第十条 初审申报。贺兰县电子商务“示范镇(街道)”、“示范村(社区)”评定由各乡镇场、街道办负责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向县网络经济发展局书面推荐。

  第十一条 实地复核。县网络经济发展局组成复核小组进行现场复核,并邀请相关专家评审组进行评估审核,提出评审意见并提交县网络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第十二条 结果公示。依据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贺兰县电子商务“示范镇(街道)”、“示范村(社区)”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发文公布。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县网络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认定并予授牌。

  五、奖补措施

  第十四条 对评定为贺兰县电子商务“示范镇(街道)”的,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奖励补助50万元;对评定为贺兰县电子商务“示范村(社区)”的,通过以奖代补形式补助10万元。

  第十五条 所有以奖代补资金75%用于电商发展的支出,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网络费用、办公设备、人员培训、营销宣传、物流、包装等,不得挪为他用;另5%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电商具体负责人的奖励;另20%用于辖区内入驻企业、团队以及评定较好的电商创业人员的奖励补助。

  第十六条 对申报示范村、示范社区而未被认定,但电商发展已初具雏形,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村、社区,通过以奖代促的形式补助资金1万元,全部用于本村、社区电商产业发展。

  六、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被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镇(街道)”、“示范村(社区)”,县网络经济发展局每季度进行一次核查,核查情况作为重新认定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资格:

  (一)申请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情况的;

  (四)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它情况的。

  第十九条 县网络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宣传推广 示范镇、村、社区的成功经验。并优先推荐上级评审。

  第二十条 2015年考核各项指标任务以完成70%计算,从2016年开始,以具体目标任务为主,并逐年按指标任务的30%递增。有新增内容或调整指标以县网络经济发展局另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网络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贺兰县电子商务示范镇(街道)考核细则表

  2.贺兰县电子商务示范村(社区)考核细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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