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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电子商务企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2-31 04:18     
各乡镇场、县委各部门、县直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县区(市)属单位:
  《贺兰县电子商务企业考核办法(试行)》经县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贺兰县电子商务企业考核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建设一批聚集度高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社会知名度高、在行业发展中居于领先地位的电子商务企业,根据《中共贺兰县委、贺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贺兰县关于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贺党发[2015]43号)精神,特制订本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电商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银川电商物流园(以下简称物流园)、中阿幸福里跨境电商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入驻企业且必须是已依法在贺兰县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完成国、地税部门登记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
  (一)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即利用自建或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
  (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即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应用提供相关配套支撑服务的企业。主要包括快递、支付、信用、营销、代运营等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要结合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和地方产业特征,从多个角度示范带动电子商务发展。主要分以下类型:
  1.大宗商品电子商务示范。拥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市场基础和与之相适应的仓储、物流、支付等配套支撑,能够充分发挥专业市场上下游资源优势,建设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大宗商品现货交易规章制度,充分挖掘大宗商品交易数据,发布商品价格指数,大宗商品网上交易额居全县前列。 
  2.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示范。能够充分利用自建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针对境外市场的一般贸易、小额批发和跨境零售;在报关、结汇、物流等领域探索形成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管理机制;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居全县前列。
  3.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示范。能够充分利用自建或第三方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农产品或生鲜食品;拥有符合农村网络代购和农产品销售要求的物流配送服务网络;对全县农产品的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作用。 
  4.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示范。运用手机、掌上电脑等移动终端开展购物、娱乐、订票、银行等电子商务,具有安全性、开放性、易于推广的示范特点。
  5.快递服务示范。主要是为贺兰县电商产业发展提供支撑服务,尤其是对本地特优产品通过电商渠道“卖出去”提供高性价比的快递服务,对营造万众创新大众创业发展氛围,以快递反向带动电商发展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6.电子商务服务业务示范。主要是电商软件开发、教育培训、电子支付、代运营、营销服务、数据分析、信用评估等类型的支撑企业,创新电商服务模式,带动中小企业电商应用。
  第四条 电子商务企业的考核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依据本办法,县网络经济发展局同县有关部门开展考核、服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考核标准
  第五条 创业园入驻企业考核指标包括(附件1):
  (一)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业务且入驻创业园原则上一年以上,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
  (二)面向消费者的网络购物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如为第三方平台,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中销售额的考核,根据企业经营产品价格,采取相应的权重系数乘积作为销售额考核指标(附件4);
  2.企业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三)面向企业间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平台注册法人企业会员500个以上;
  2.电子商务相关的年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3.企业职工总数8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四)农产品应用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用自建平台的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年采购额在2000万元以上;
  2.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技术人员在10人以上。 
  (五)移动电子商务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移动平台开发推广:企业年移动平台开发推广不少于3个;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
  2.移动平台电商销售(不含微商):企业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服务人员在20人以上。
  (六)电子商务支撑服务型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服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2.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技术人员在30人以上。
  第六条 物流园入驻企业考核指标包括(附件3):
  (一)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业务且入驻物流园原则上一年以上,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
  (二)快递服务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依法在贺兰县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完成国、地税部门登记纳税的快递服务企业;
  2.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且每年为贺兰特优产品“走出去”提供电商支撑服务5万票以上。
  (三)电商平台支撑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全国知名的电商平台企业在贺兰县设立的以物流配送服务为主的运营中心;
  2.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平台销售宁夏特优产品3000万元以上。
  (四)互联网线上线下体验店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全国知名品牌在宁夏开设的互联网体验店或为推广宁夏特优产品电商销售设立的互联网线上线下体验店;
  2.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且电商销售额不低于50%。
  第七条 产业园入驻企业考核指标包括(附件3)。
  (一)企业经审批获准入驻跨境电商产业园,企业一级法人注册地必须为贺兰县。注册资本最低应为人民币300万元。科技类、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类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保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应为3000万元。
  (二)实际通过网络向中国境内消费者销售商品的进口企业,进口商品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出口电商企业出口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三)进口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以上。出口电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万元以上。
  (四)在我县注册建立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的企业,年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注册收费会员企业不少于50户。
  (五)自建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的企业,年网络销售额增长率达到30%以上,网络销售客户数量年均增长率在10%以上。
  (六)跨境电商物流企业通过我区电子口岸经中东、俄罗斯等地区年收发空运快件1万件以上,或年收发邮件200吨以上。
  (七)在线商务信息真实且能及时更新,交易数据能与海关平台进行对接。配套建设有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灾难自动恢复等网络安全措施,建设完善的客服服务体系(包括自建和外包),服务及时规范,能有效处理客户投诉,客户满意率达到80%以上。
  (八)跨境平台企业技术开发团队中、高层具有本科或相当于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60%以上。
  第八条 创业园、物流园、产业园共性考核指标
  (一)企业(平台)销售额增长及新客户增长保持一定增长率;
  (二)建设完善的客服服务体系(包括自建和外包),服务及时规范,能有效处理客户投诉客户满意率高。商品质量与网站提供的产品说明一致、与服务人员的咨询和答复一致,无假冒伪劣产品,商品来源可追溯;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服务流程,自建平台企业还应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且通过ISO相关认证;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四)企业注重知识更新,建立健全企业员工培训机制,培训机制包括文化导向机制、领导支持机制、需求分析机制、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推动机制。每年培训(员工价值、员工竞争力)至少6次以上;每年带动或新增就业人数达到一定比率;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用工劳务纠纷案件;
  (五)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有创新、有特色,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对同类或相关产业领域的企业发展有较强借鉴意义,具有示范推动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六)园区开业时间内,入驻企业必须保证正常营业、有人在岗(至少百分之八十以上员工在岗)、衣着得体,保持良好的店面形象和服务态度,按日考核,按月通报。
  (七)积极参加相关召集企业负责人召开的会议及园区各项活动,准时到会,会前签到,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积极配合县网络经济发展局做好数据统计、情况报送等相关工作,按次考核,按月通报。
  (八)卫生管理实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的要求,入驻企业自行保证门前及门内卫生,树立卫生环保的公德意识,保持卫生清洁,按周考核,按月通报。
  三、考核程序
  第九条 初步考核。创业园、物流园、产业园入驻企业按照考核要求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入驻企业的日常考核管理由创业园、物流园、产业园管理主体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条 实地考核。由县网络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统计、就业、国税、地税、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邀请相关专家组成县电子商务企业考核小组,每年11月15日对企业各项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结果公示。依据初步考核和实地考核,对考核结果在县网络经济发展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考核小组发文认定考核结果。
  四、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 创业园、产业园、物流园考核认定奖励范围分别不超过园区内入驻企业总数的30%、20%、10%。
  第十三条 对创业园、物流园、产业园入驻企业考核认定奖励范围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10万、15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考核认定奖励范围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
  (二)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材料;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当年会计年报;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当年纳税证明;
  (五)其它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考评资格。
  第十六条 对创业园、物流园、产业园入驻企业考核认定排名末尾的后三名企业,进行退园处理。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贺兰县电子商务企业考核每年按照考核办法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八条 贺兰县电子商务企业发生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或合并、分立、变更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一个月内报县网络经济发展局备案。
  第十九条 考核奖励的贺兰县电子商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奖励资格,追偿奖励资金,收回相应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申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偷税漏税、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的,屡催未果的;
  (四)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五)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
  (六)被撤销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贺兰县电子商务企业考核认定。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从县财政每年安排的不少于1000万的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符合我县多项奖励、补助扶持政策的,按最高奖励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2015年参与考核的企业,按照考核指标的40%计算,自2016年开始,以具体的考核指标为主。考核有新增内容或调整指标以县网络经济发展局另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网络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贺兰县电子商务企业考核表(创业园);
  2.贺兰县电子商务企业考核表(物流园);
  3.贺兰县电子商务企业考核表(产业园);
  4.企业经营商品价格权重系数表;
  5.贺兰县电子商务企业信息表;
  6.电子商务企业考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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