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灵武市、青铜峡市、红寺堡区、原州区、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7〕484号)、《关于请提交第三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有关材料的函》(商流促便函〔2018〕10号)文件要求,为保证绩效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客观公正,请各示范县准备绩效评价相关材料,并于2018年1月23日前寄至我厅。我厅将汇总各示范县相关数据,并报送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将对各示范县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逻辑性等进行初评,于近期再安排现场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一、准备绩效评价相关材料
1.示范县绩效自评报告;
2.示范县绩效自评分表;
3.示范县绩效评价数据汇总表;
4.示范县指标体系修改完善建议;
5.示范县评价指标体系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信息报送绩效评价工作。
请2016年各示范县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认真检查是否按照商务部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月报、年报、日报信息,以免影响绩效评价成绩。
(一)信息报送绩效评价内容
1.日报:县乡村三级服务站代买代卖日常交易信息;
2.月报:2017年1月至现场评价的上个月月报(以绩效组赴该省的时间定);
3.年报:2013-2016年年报;
4.电商扶贫:示范县报送的电商扶贫数据;
(二)绩效评价分值设置
1.日报:0~2分;
2.月报:-6~4分;
3.年报:-2~2分;
4.电商扶贫:+1分;
绩效评价组根据赴各省的时间,将提前对照各示范县报送至全国平台的日报、月报、年报信息,按照“绩效评价评分细则”对各示范县信息报送情况打出初步评分。绩效评价组根据实地核实情况和信息系统报送数据比对,综合确定示范县信息报送绩效评价最终得分。(注:电商扶贫加分项由绩效评价组根据示范县报送的电商扶贫数据,结合实地核查情况现场评定。)
三、各示范县确定绩效评价工作的联络人,并将联络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发至我厅。
请各示范县高度重视此次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准备材料,确保顺利通过绩效评价;对于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示范县,商务部将取消其示范县资格、追回已拨资金。
联系人:李瑞 孙志鹏 联系电话:0951-5960724
邮 箱:dsc1802@163.com
地 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蓝泰广场A座1802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