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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 640122-128/2020-00044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0-03-06
发布机构 贺兰县住建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政策解读
关 键 词 公共租赁住房

2020年3月5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印发了《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贺政办规发〔2020〕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为加强对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整合房源,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统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发挥住房保障制度作用。根据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标准,定期调整。

二、修订《办法》的依据

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11号及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宁建发〔2015〕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际情况和动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修改完善本办法。

三、修订《办法》相应条款的解读说明

新修订的《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一条,分别从总则、保障对象与标准、审核与分配、租赁与管理、使用与退出、监督管理及附则等主要方面进行了明确,需要重点说明的条款有:

第五条,主要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各相关单位根据部门职能,配合住建局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信息动态核查工作。

第六条,对政企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净收益按照产权占有比例进行缴纳。

第九条,申请人员类型分为城镇中低收入、新招录人员、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三类,一是对本县申请人员的城镇户籍年限、经济收入等做了明确;二是规定了对新招录人员有房产登记的范围、招录时间及经济收入做了明确;三是对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房产登记的范围及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经济收入做了明确。

第十二条,提高了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日前2年内,不得有出售、赠与、因婚姻分割房产等情况。

第十九条,明确了保障对象租金收缴标准及政企合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规范了申请对象实物配租后,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对腾退房屋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对清退情况进行了细化,重点强调了破坏公共租赁住房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拖欠3个月租金仍不缴纳的及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的,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失信人员情况。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现象,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理》相关规定移交县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四、解读单位

《办法》由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联系方式:8063286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图读懂《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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