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2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并实施了《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贺政办规发〔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为加强对全县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依法依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和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宁建发〔2015〕101号)、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关于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办法》(贺政办发〔2016〕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办法》的解读说明
本《办法》共分五大内容要点,对租金收缴范围、收缴方式、对象审查和收缴标准、使用管理及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租金收缴范围。全县已建成交付使用并进行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含政府、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
(二)租金收缴方式。《办法》明确了租金收缴实行按年收缴,统一使用政府非税收入发票,由住户到财政窗口缴存财政专户。
(三)对象审查和租金收缴标准。《办法》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资格审查时间及租金收缴标准进行了明确:一是实行每年定期对承租人保障资格审核一次,并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资格审查由企业自行负责审核,县住建局保障办需每半年核查一次;三是对租金收缴实行差别化管理,对民政局确定的第一类(低保户)和第二类(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每平米1元收取,对新就业、外市县调入和外来务工(第三类)申请人员每平米3元收取。
(四)租金使用管理。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主要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本息,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实行专账管理。
(五)监督管理。县住建局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收支备查台账,严格执行减、免规定,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解读单位
《办法》由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联系方式:8063286 。
原文链接: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