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处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贺兰县人民政府2018年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18年10月24日以贺建发[2018]511号文件正式印发实施。
一、目的和意义
2015年10月12日自治区政府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废止以后,我县对劳动保险费的拨付和对历年缓缴、欠缴的劳动保险费的征收没有一个规范性的文件,为避免收支随意性造成财政资金流失,需制定和执行此《方案》。
二、背景和依据
2017年6月15日自治区住建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宁夏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处置办法》(宁建发〔2017〕34号)文件,对劳动保险费停征后的结余资金处置制定了处置办法。根据《办法》要求各级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级劳动保险结余资金处置方案。我局在依据《办法》的基础上,参照《宁夏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关于拨付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的通知》精神,结余我县实际,贺兰县住建局联合贺兰县财政局共同起草,多次讨论修改,拟制了《贺兰县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处置方案》,经贺兰县人民政府2018年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18年10月24日正式实施。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共有10条,主要分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办法》第1-3条,主要包括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处置原则、办理单位责任分工。
第二部分《方案》第4-6条,主要包括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拨付程序、提供资料要件,拨付标准。经核对后结余劳动保险费扣除18%风险积累金和2%的管理经费,拨付剩余劳动保险费的80%部分。
第三部分《方案》第7条,主要对历年缓缴、欠缴的劳动保险费的解决。《方案》进行明确,也就是说“对历年缓缴、欠缴的劳动保险费,80%部分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协商解决,20%部分应予以缴纳,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协商解决未达成协议,政府还保留80%追缴的权利。
第四部分《方案》第8-10条,规定了两种不予拨付劳动保险费的情形。一是无相关资料或无法证明真实性的;二是2010年10月11日前所缴纳的劳动保险费未申请拨付的,已自动并入风险积累金,不予拨付。2011年4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企业五年末申请劳动保险费拨付的,所收取的劳动保险费并入风险积累金。”2015年10月12日虽将此《管理办法》废止,但依然对2010年10月11日前所缴纳的劳动保险费已满5年未申请拨付的具有约束力,即企业已主动丧失了申请拨付的时限。同时,对出现施工单位因名称登记不一致的情况,规定确认和解决办法。另外,确定了本《办法》的生效日期为印发之日(2018年10月24日)开始执行。
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