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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第三季度人防工程执法检查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128/2021-00470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09-10
发布机构 贺兰县住建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关 键 词 执法检查

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94号)和《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宁防办发〔2021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915日起在我县开展人防工程第三季度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县范围内在建及已投入使用人防工程。

二、检查时间

2021915—2021930日。

三、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是否严格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

(二)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情况。

(三)在建工程未经人防审批已开工建设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四)在建人防工程重点检查门框墙钢筋绑扎,后浇带留置,外墙、顶板施工质量,人防门吊钩、预留套管等预埋件设置,防护设备安装质量、风水电设备施工安装质量、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及人防工程口部开挖、坍塌、渗漏,工程周边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等不安全情况,人防工程结构分部验收情况。

(五)结建人防工程重点检查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人防通风设备、设施、器材、指示标识是否完好齐全;人防用电设施、电器、线路是否安全,人防工程内建筑、结构、防护设施设备平时使用情况;用电、消防等安全状况;人防工程防汛应急工作落实情况。

(六)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依照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文件要求,对防护设备购买安装资质进行检查,加强对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市场行为的监管

(八)人防工程实际使用状况,包括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侵占人防工程、危及人防工程安全及影响人防工程使用功能等行为。

(九)对人防从业行为(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防护、防化设备检测)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在人防工程检查工作过程中,做到周密计划,严密组织,高度负责,绝不能走过场应付完成工作任务。

(二)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各单位自本通知下发后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整改到位,确保自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并于914日前将经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自查报告报住建局人防办。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我局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坚决予以处罚,并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9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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