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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100/2020-00212 文 号 贺政办发〔2020〕72号 发布日期 2020-08-17
发布机构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规划计划
关 键 词 贺兰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贺兰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人才公寓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实施办法》,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优化贺兰县人才发展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贺兰县人才公寓按照“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高端优先(科技型企业、现代农业企业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现金补贴”的原则进行管理、配备,同层次人才按申请时间先后次序予以调配,各层次房源可相互调剂使用。

第二章  公寓类型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贺兰县人才公寓按照人才层次分为高层次人才公寓、大学生公寓。高层次人才公寓包括共有产权房、专家公寓、现金补贴(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大学生公寓分为共有产权房、过渡公寓、现金补贴(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以上住房保障政策,每人只可享受一项,不可重复享受。

(一)高层次人才公寓:适用于贺兰县企业全职引进或自主创业的,经银川市或自治区认定的高精尖缺人才、跨区域合作交流的创新创业人才、外国专家、跨区域挂职(任职)干部以及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引进的人才。

1.共有产权房:企业全职引进或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未申请过购房补助、本人及其配偶在贺兰县内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高层次人才共有产权房,5年期满后享有住房产权。A类人才“一事一议”,B类人才可安排最高不超过220平米住房,C类人才可安排最高不超过160平米住房,D类人才可安排最高不超过120平米住房,E类人才可安排最高不超过100平米住房。

2.专家公寓:企业柔性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或高级职称、高技能的企业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以及来贺挂职干部等在服务期内免费入住。A类人才“一事一议”,B、C、D、E类人才,分别按照220平米、160平米、120平米、100平米配置人才公寓。

3.现金补贴:高精尖缺人才在贺兰县域内自购住房申请购房补贴的,A类人才“一事一议”,B、C、D、E类人才层次,按照购房金额的80%、80%、70%、6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购房补贴,分5年发放完毕(具体标准见附件1)。租房的,按照B、C、D、E类人才层次,分别给予每月4000元、3000元、2500元、2000元租房补贴,连续发放5年。

(二)大学生公寓: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后毕业,在贺兰县现代农业、智能制造、电子信息、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特色主导、战略新兴产业的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创新型大学生(符合附件6银川市创新型人才需求专业目录的大学生)。

1.共有产权房。在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或自主创业并注册企业的,且未在我县享受过其他住房政策的大学生可申请共有产权房,面积不低于90平米,每年缴纳1.8万元购房款(博士研究生只缴纳0.54万元购房款/年),“双一流”大学博士、硕士、学士分别在5年、6年、7年后获得房屋产权,非“双一流”大学博士、硕士、学士分别在6年、7年、8年后获得90平米房屋产权。

2.过渡公寓:对已到贺兰就业或创业的创新型大学生可申请过渡公寓,按照博士、硕士、学士分别安排不低于90平米、70平米、35平米的过渡性住房。“双一流”大学毕业生最高可入住3年,非“双一流”大学最高可入住2年。过渡期的大学生(毕业还未就业的大学生)按照廉租房价格收取费用,居住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大学生入住期间产生的水、电、网络、暖气、物业、电梯费用均由学生自己承担。

3.现金补贴:贺兰县域内购房申请购房补贴的大学生,需在企业服务满三年,按照双一流大学博士、硕士、学士分别一次性发放12万元、8万元、6万元补贴,非双一流大学博士、硕士、学士分别一次性发放10万元、6万元、4万元补贴。申请生活补贴的,按照双一流大学博士、硕士、学士每年分别给予2.4万元、1.8万元、1.2万元生活补贴,非双一流大学博士、硕士、学士每年分别给予1.8万元、0.96万元、0.72万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三年(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金融、教育、医疗、产业规划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按照相应的高精尖缺人才和创新型大学生相关标准享受住房政策。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贺兰县人才服务窗口受理人才公寓申请,由用人单位在贺兰党建网或贺兰人才微信公众号下载相关表格填写。

申请创新型大学生公寓需提交以下资料:

1.《贺兰县创新型大学生公寓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位学历证书;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协议)或合作意向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高精尖缺人才公寓需提交以下资料:

1.《贺兰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自治区或银川市级高精尖缺引进型人才认定证书;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位学历证书;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协议)或合作意向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柔性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高技能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来贺挂职干部及过渡期大学生(还未与我县企业签署劳动协议的大学生),来贺工作当日即可申请入住。

第六条 受理。贺兰县人才办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调查、网上查询、核对有关证书资料或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将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人才类型和拟安排住房等情况在贺兰县政府网等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人才层次、引进时间、申请时间及其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排序,依次分配住房。柔性引进人才及过渡期住房采取简易程序受理分配。

第七条  签约入住。

1.贺兰县人才办根据申请人入住类型,出具《贺兰县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申请人凭通知书到融晟公司办理入住手续。

2.申请共有产权房的大学生到融晟公司,凭《贺兰县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缴纳1.8万元个人预购房款并签订入驻协议后,到房屋所在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以后每年按协议要求及时缴纳个人购房款,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3.高精尖缺人才申请共有产权房凭公寓入住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签订入住协议后,到房屋所在物业公司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4.签订的共有产权房入住或购房合同中要明确房屋性质、入住期限、共有产权份额、房屋使用维护、出租转让限制等内容。

第八条 房屋过户。共有产权房申请人服务满规定年限后,由融晟公司负责提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请人每年需提供企业开具的在职证明和社保缴纳流水,供融晟公司核查),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过户,创新型大学生还需出示入住协议及每年缴纳个人购房款收据原件。

第四章  变更与退出

第九条 变更。申请共有产权房的创新型大学生和高精尖缺人才需在企业服务满规定期限,未满规定年限的,可以按市场评估价格申请购买剩余产权;如不愿购买剩余产权的,经审核后,赠予产权由政府全部无偿收回,住房改造、装修费用由申请人个人承担,融晟公司在查验确认无误后收回住房。对享受大学生共有产权房并缴纳个人购房款的,融晟公司还需退还已缴纳的全额购房款。

第十条 退出。人才公寓使用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合同,收回已使用的人才公寓:

1.调离本县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2.被取消A、B、C、D、E五类高精尖缺人才资格的;

3.已在县区购买住房(包括入驻对象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单位已安排其他住房的;

4.违反协议或合同到期的;

5.在本县单位工作发生变动6个月及以上,未重新办理手续的;

6.全职引进常住人才无正当性理由连续1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的,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将其公寓收回,并纳入柔性引进短住型公寓另行调配使用。

7.申请单位和入住人才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设备损坏的,入住人要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8.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十一条 退出公寓程序。

1.申报。用人单位向贺兰县人才办提出申请。

2.解除合同。贺兰县人才办向融晟公司出具退房通知书,融晟公司依据退房通知书与公寓使用人才办理退房手续,终止合同关系。

3.退出房屋。公寓使用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住房,退出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周。

4.退还购房款。享受大学生共有产权房并缴纳个人购房款的,腾退住房后,融晟公司按照缴纳金额30天内予以退还。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县委组织部负责共有产权房的统筹协调、监督落实、做好共有产权房、公寓所需经费的预算、支付等工作。每年末在人才经费预算工作中要根据当年共有产权房申请数量核算财政划拨共有产权房补助资金额度,纳入财政预算分期支付给融晟公司。县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的申请受理、日常服务工作、负责编制房屋需求、房屋解决、资金筹措等方案。

第十三条 县融晟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高精尖缺人才房屋位置优越、大学生房屋位置适中的原则筹集配备房源、房屋公寓安排入住、房屋个人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的收取、退还、公寓装修等具体运营及物业管理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人才公寓购买、运营所需经费的预算、核拨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房屋备案过户工作。住建局负责提供大学生过渡公寓。县纪委、审计局、发改局、人社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公寓、共有产权房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贺兰县人才公寓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才办负责召集,各相关部门单位参加,按照统筹推进、责任明确、运行高效的原则,统筹做好人才公寓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共有产权房申请人在办理产权过户时,申请人个人需承担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第十六条 公寓管理采取不定期核查、定期上报社保缴纳证明和工资流水、定期公示等方式确保公寓有效运营。县人才办、融晟公司定期对人才公寓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解决人才公寓运营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应的人才公寓,3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组织部(人才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贺兰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附件:1.《贺兰县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标准》

      2.《贺兰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3.《贺兰县创新型大学生公寓申请表》

      4.《贺兰县人才公寓入住(退房)通知书》

      5.《贺兰县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信息汇总表》

      6.《银川市创新型人才需求目录》

      7.《一流大学及学科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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