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实施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化管理,提升合法性审查规范化水平,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就《贺兰县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纳入《目录清单》的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集体会议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发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同等文件和事项,经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各单位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订立的合同等由各单位内设法制审核机构或承担法制审核的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可邀请法律顾问一并审查,但不能将法律顾问意见代替合法性审核机构的意见。
四、各单位可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五、《目录清单》根据实际情况,依照规定程序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贺兰县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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