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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购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24〕71号 发布日期 2024-10-2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购房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购房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银川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降低购房成本、提升购房信心,实现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目标,切实做好贺兰县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区域及对象

本次购房补贴针对购买贺兰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住宅。赠与、转让、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方式获得的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法拍房、顶账房等非新建商品住房,商业、办公、公寓(土地性质为商服或商住、预售许可证未标注为“住宅”)、车位(库)、储藏间等非住宅类商品房不在补贴范围。

二、补贴类型及标准

对购买贺兰县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购房补贴,单套补贴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购房面积小于或等于150平方米的,预售房屋按预测面积补贴,现房按实测面积补贴,大于150平方米的,最高按150平方米补贴,即单套住房最高可补贴3万元(房屋面积以购房合同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补贴资金共1000万元整。

三、补贴时限

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补贴时间为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上述补贴时限范围内,补贴资金补完为止,按照登记顺序先到先得。

四、办理流程

(一)认购贺兰县新建商品住宅,完成网签备案

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需将定金、首付款缴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贺兰县房产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网签备案。

(二)购房人提供申请补贴资金资料,进行审核、登记

购房人向住建局提交以下资料申请购房补贴:

1.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存在多个购房人的还需提交其他购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的可由法定代理人代办,提供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因特殊原因购房人本人无法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全套资料);

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签字页复印件;

3.首付款缴纳凭证(刷卡小票、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人名下有效银行卡复印件,存在多个购房人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指定一位购房人作为收款对象;

5.审核部门认为的其他所需材料(在首次申请办理补贴时由资料接收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回已交资料待补齐后一并提交)。

首付款缴款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不早于文件印发之日,住建局对购房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并通过审核后,登记信息。

(三)公示

住建局分批次将审核通过的名单、补贴资金等信息通过政府官网及贺兰住建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或邮件等形式反映(邮箱号:hlx-jsj@163.com,联系电话:0951-8061432、0951-8081531、0951-8081096,通信地址:贺兰县创业路5号A座420室)。

(四)资金发放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购房人,于公示结束后1个月内发放至申请人预留的银行卡中。

、资金来源

购房补贴资金由县本级财政统一安排。

、其他事项

1.为保证购房补贴的发放公平公正,购房者必须使用刷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首付款,使用现金的业主请提前将房款缴存至缴款银行卡。

2.资料提交地点:贺兰县市民大厅C厅24、25号窗口,政策咨询电话:0951-8081531。

3.购房人应在政策有效期内申请购房补贴,超过政策有效期的,视同放弃购房补助申请资格;补贴资金按照登记顺序先到先得;同一时间提交申请(资料齐全通过审核)但补贴资金不足的,名额为购房人缴纳首付款刷卡小票、转账凭证时间更早的购房人;剩余资金不足支付整套补贴金额的,由县财政局据实补齐。

4.严禁通过变更、撤销网签备案套取购房补贴,享受补贴后变更、撤销合同备案的需退回购房补贴,拒不退回的,不予办理备案撤销申请。

5.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经证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恶意重复申领的,取消享受补贴资格,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规配合购房者变更、撤销网签合同、撤销合同备案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将依法追回购房补贴,暂停企业网签权限,公开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本方案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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