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县城  ★国家卫生城市  ★国家园林县城  ★西部百强县
您当前浏览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政府(办)文件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用水权收储和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24〕18号 发布日期 2024-03-1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水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用水权收储和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用水权收储和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规范用水权收储交易行为及相关活动,积极推进用水权市场化收储交易,确保用水权收储交易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环境下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依据水利部《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等,结合贺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贺兰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用水权收储交易各环节全流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类用水权收储交易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重点跟踪检查用水权收储交易水量的真实性、收储交易程序的规范性、收储交易价格的合理性、收储交易资金的安全性等。

第二章监管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建立财政局、审计局、水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络机制,动态掌握用水权收储交易情况,并通过开展水资源管理和联合监督检查等形式,强化用水权收储交易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用水权收储交易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处置。

第五条  水务局、财政局负责对人民政府作为主体用水权有偿收储、交易的合规性、收储交易资金结算收益分配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加强水权收益的分配监管,防止水权出让资金被挤占、挪用、套取、贪污、滞留等。

第六条 水务局负责用水权收储和交易指标的核定;及时将用水权有偿收储、交易产生的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申请、变更、延续情况以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变化情况上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本年度用水权有偿收储、交易情况。

第七条 市场监局负责用水权有偿收储、交易的价格监督。

第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协助第三方对用水权有偿收储、交易的组织、信息发布、系统录入等工作;负责县级交易平台和交易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服务。

第九条 审计局负责对用水权有偿收储、交易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批服务管理局对有偿收储、交易变更后取水许可量做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税务局做好有偿收储、交易水量变更后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各乡镇(场)负责行政范围内用水户用水权有偿收储、交易的监督管理,对取用水行为实施监管,严格监控其取用水量是否超出变更后水权证上的水权量。

第十三条 用水权收储交易涉及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工作人员存在收储交易服务中的暗箱操作、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事项,按照自治区、银川市相关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