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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延伸电力工程投资界面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23〕81号 发布日期 2023-09-0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场),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供电行业收费,提升服务质量,促进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银政办发〔2022〕114号)要求,现就《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延伸电力工程投资界面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电力接入工程适用范围

实施方案适用于贺兰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3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电力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用户受电点)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分电气工程、土建工程两部分)。

低压小微企业。计量装置至公共电网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计量装置出线下桩头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

高压项目接入工程。以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第一支持物(或环网柜、开闭所等开关设备)为分界点,分界点电网侧供电设施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公共电网接入点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的距离,架空小于50米、电缆300米以内的视为无接入工程)

二、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

(一)160千瓦及以下低压400V以下)小微企业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为准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

(二)高压10kV及以上)接入的临时用电及专线用电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对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用户原因造成或用户提出的电力设施搬迁、拆除费用,或因用户原因造成电力设施设备损坏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迁改费用。

(三)使用城中村、城市周边农村建设用地的项目、临时用电项目及市政项目永久用电接入工程费用由项目主体自行承担。

(四)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低压小微企业、临时用电及专线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接入工程,原则上电气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土建工程由政府承担投资建设涉及一些重大或特殊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由政府和供电企业协商确定。

(五)由政府及供电企业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及行业标准执行,分担机制不包括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情况,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筹建设。

(六)政府财政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在保障用户接电时限要求的前提下,可采取自建、委托代建等方式建设。

三、资产管理及运营维护

供电企业在电力设施建设前,应提前做好电力设施的容量(包括环网柜、电缆沟等)规划设计避免供电设施无法满足用户用电需要的情况发生,并及时拆除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废弃的供电企业电力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力接入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依法依规移交供电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由供电企业负责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相关运行费用纳入供电企业经营成本。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涉及与《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银政办发2022114号)相一致条款内容20231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已经确定或实施的电力接入工程按照原有投资方式执行。自治区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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