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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贺兰县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5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22〕128号 发布日期 2022-11-2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贺兰县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贺兰县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贺兰县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贺兰县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贺兰县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

      2.《贺兰县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3.《贺兰县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4.《贺兰县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5.《贺兰县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认真落实生态优先战略,建立完善生态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生态保护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落实空间规划,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实现发展与保护内在统一、相互促进,为推进空间规划落地实施提供政策保障。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自治区空间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正确处理推进发展与保护生态的关系,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结合贺兰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对宁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安排部署,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逐步扩大补偿范围,科学规划建设动态监测体系,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推动提升全县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有效促进补偿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发展与保护内在统一、相互促进,为推进空间规划落地实施提供政策保障。

(二)基本原则

1.资源共享、权责对等。按照 “谁获益,谁补偿”“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流域上游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流域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为改善生态环境付出的努力作出补偿,同时享有水质恶化、上游过度用水的受偿权利。

2.试点先行、分步推进。在黄河宁夏过境段流域内先行开展生态补偿试点背景下,积累总结经验,有效落实贺兰县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工作,不断强化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效能。

二、重点领域

(一)森林

全面完成林地和森林红线划定工作。积极争取将县域范围内符合标准的防护林、重点区域绿化等建设成果纳入公益林范围,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造林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造林,对企业、社会组织(团体)及个人新造生态林,根据造林成活率和验收情况,由县财政给予一定补助。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林业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将符合条件的脱贫户、监测户就地就近全部转为生态护林人员,增加农村低收入群众收入。

(二)湿地

实施湿地和河湖生态修复,对湿地生态保护给予一定补助。湿地要建立健全保护管理体系。探索重点湿地综合治理工作模式,对入黄水系进行综合治理,加大对重要湖泊湿地的水域生态环境治理。

(三)水源

加强对重要水源涵养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重要的水功能区生态保护。合理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建立水源风险防范机制,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指标监测,保障水源地安全。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需采取限制性措施生产活动的,给予合理补偿。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水资源回用和非常规水综合利用,限制超额取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促进水资源保护。

(四)耕地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深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有条件的区域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合理设定补助标准。支持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土壤改良,增加土壤有机质。对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按数量给予一定补助,补助资金按照县级承担比例进行分配。

三、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推动贺兰县空间规划落实,确保生态保护补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坚持“尊重历史、依法依规、逐步消化”的原则,对县域划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居住生活的农户以及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主体进行有计划、分批次逐步退出,严格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新增开发建设行为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迁建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偿。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项目,依法依规予以退出。

(二)建立稳定投入机制

紧扣空间规划总体战略定位和“三区三线”空间划分和用途管控要求,优化转移支付分配,既注重均衡财力,又突出功能导向,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申请中央和自治区、银川市生态保护资金,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配套制度体系建设

根据不同功能区定位,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为基础,综合考虑森林、湿地、耕地保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大气及水污染防治、用水总量消耗等因素,将限制(禁止)开发面积、森林覆盖率、空气质量达标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等生态环保指标纳入测算,建立科学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引导评估机构对受补偿地区的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服务价值开展第三方评估。强化生态保护补偿科技支撑,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能力建设。

(四)探索碳排放权交易

积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前期工作,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规范企业核算与报告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综合考虑重点排放行业排放水平、数据基础、减排潜力及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重点排放行业配额分配方案,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规范交易价格行为,加快沟通协调平台建设,鼓励市场化交易。加强碳汇林业的科技支撑,支持开展森林碳汇基础研究,启动设立我县林业碳汇计量、监测评估机构,开展森林碳汇标准制定和计量工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奠定基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政府主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发改局、贺兰县工业园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把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空间规划落实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扎实推进。结合县域情况,完善各项机制建立,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后续督促落实,把空间规划确定的各项生态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工作落实

由县发改局牵头负责,会同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认真抓好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落实,按照职能分工,统筹跟进乡镇一级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机制实施细则,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着眼于空间规划的落实,加强调查研究,破解工作难题,涉及重大问题及时报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督促检查

加强县审计部门联动,依法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措施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及问责的事项要依纪依规进行处理。督查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空间规划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引导全社会树立落实空间规划就是保护生态的理念,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贺兰县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发〔2017〕4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8〕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1〕17)等精神,现就贺兰县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健全充分发挥贺兰县积极性的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贺兰县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统筹,做好制度设计

根据自然资源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与管理性质、规模与受益范围、构成要素、实施环节等,科学划分区市与县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自然资源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各管辖区域保持一致。

(二)坚持权责明晰,有序推进改革

依据现有自然资源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框架基础,开展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划分,明确各项财政事权的内容,对实际执行中不清晰的事项进行规范和补充完善,对属于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三)坚持协同联动,强化保障作用

适度加强贺兰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县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以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为重点,为全县自然资源和生态修复源头治理、协同治理、重点治理提供财政资金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县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跨区域的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年度地理国情监测、基础调查和年度国土利用变更调查中数据核查和质量检查,汇总分析及贺兰县组织实施的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监测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地理信息服务、测量标志保护、地图服务与监管,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等事项,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支出责任。

将基础调查和年度国土利用变更调查中,县组织实施的土地现状调查(变更)、地方自行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事项,县辖区地理信息服务、测量标志保护、地图服务与监管、基础测绘,以及资质单位开展的质量监督检查等事项,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法律授权县直接进行的权属证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将法律授权委托县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自治区委托县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法律授权县直接进行的权属证争议调查处理,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将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明确由县落实的任务,县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县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边界、县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边界划定,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将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有关生态补偿的具体落实事项,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公园、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重点国土绿化造林、林木良种培育、林草种质资源保护、森林抚育、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自治区级公益林保护管理,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增减挂钩项目,荒漠化生态系统治理,国家、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区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其他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由县级层面负责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出让收益评估、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等矿业权管理,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已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入库,县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实施,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事项,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国家、自治区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防灾减灾,重点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区市和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测绘保障,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灾害事件(故)应急救援、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和林业草原质量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区市和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组织编制的各类法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县自然资源领域督查、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执法装备配备,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全县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认真落实贺兰县委和县政府决策部署,强化全县相关部门责任担当。

(二)强化各级支出责任。全县相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自然资源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贺兰县财政局将根据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县自然资源治理和能力建设等进行支持。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自然资源领域特点,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自然资源领域投入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强化统筹协调。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自然资源领域和其他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全县相关部门要适时修订完善自然资源领域相关规章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确保自然资源领域区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有效贯彻落实。


贺兰县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7〕4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8〕9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1〕17)等精神,现就贺兰县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健全充分发挥自治区和县积极性的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为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县,全面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贺兰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做到权责匹配

正确把握生态环境领域的特点,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合理确定提供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分级分类确认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确保权责匹配。

(二)坚持科学规范,保障稳妥有序

立足贺兰县实际情况,开展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划分,明确各项财政事权的内容,对实际执行中不清晰的事项进行规范和补充完善,对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三)坚持上下联动,合力推进改革

在区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总体框架下,明确贺兰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贺兰县的生态环境事务为重点,适度加强贺兰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保障辖区内生态环境领域投入的积极性,汇聚全县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保障的强大合力。

三、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生态环境规划制度总体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县生态环境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的制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1.环境质量监测。市县辖区内动态村庄的环境质量监测,降尘(酸雨)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污染企业和地下水型水源地地下水监测,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辖区内国控、区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基础设施的保障,市、县控地表水、环境空气等环境质量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评估报告、综合分析与评价,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污染源、生态状况及其他生态环境监测。县辖区内污染源执法监测及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检查、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确认为设区的市财政事权,由设区的市承担支出责任。

3.生态环境执法。县辖区内执法行动、执法装备和执法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环境保护税及地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辖区内“三线一单”的动态更新及评估,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污染物减排与排放许可制。县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生态环境普查、调查、统计、评估等,辖区内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核发与核查,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县辖区内辐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4.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的其他任务。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普法,辖区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填报,县自主开展的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大气和水污染防治。黄河干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入黄排水沟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整治,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给予引导与支持,移动污染源治理,辖区内重要流域水污染治理,农村、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全区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维护,市县辖区内其他流域水污染治理,辖区人民政府建设的其他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辖区内其他河流、湖泊、排水沟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土壤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项目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其他污染防治。跨区域或具有外部性的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辖区内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其他固废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企业自查,噪声、光、恶臭污染防治,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补偿

县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自治区与市县出台的生态环境领域补偿政策明确应由市县财政承担的生态补偿资金,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生态文明示范市县的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的建设,县生态环境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一般性环保科研项目,市县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值守响应、信息通报、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深刻认识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树牢绿色发展理念,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地方上级单位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强化支出责任。全县相关部门要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县财政局将根据区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县生态环境治理和能力建设等给予支持。

(三)落实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生态环境领域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生态环境领域投入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生态环境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强化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生态环境领域重大改革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全县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齐心协力做好政策衔接与经费保障工作,重点解决好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涉及的人员划转、管理方式转换、派出机构工作经费等问题。


贺兰县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发〔2017〕4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8〕9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1〕17)等精神,现就贺兰县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及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健全充分发挥自治区、银川市和贺兰县积极性的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不断提高我县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广泛参与

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政府在应急救援领域的主导作用,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同时,吸引、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协同配合、良性互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二)坚持科学统筹、上下联动

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改革方案总体框架下,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区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地域性强,直面基层的应急救援事务,充分发挥县属地管理的优势和积极性;对体现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应急救援事务,综合考虑受益范围、行政效率等因素,确认为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努力形成全区应急救援事务财政保障合力。

(三)坚持稳妥有序、分类推进

在保持现行财政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未划分的事项,补充完善、予以明确;对改革条件不具备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根据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将研究编制本辖区内应急救援领域规划、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地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避难设施规划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县承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各县支(大)队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运维,除专业救援队伍之外的各类救援队伍建设的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县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全国、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区市和县共同财政事权,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县主要负责本级的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县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事项,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由县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将全区灾害事故风险调查、重点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确认为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区市与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数据统计核查、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以及县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的本区域数据支撑相关支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将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确认为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和重大安全生产及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救助事项,确认为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将其他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自治区级以下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自治区预算内投资支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自治区财政事权或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

应急救援领域区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县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县辖范围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落实支出责任,加强投入保障

全县相关部门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根据改革确定的区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强资金投入,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县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分级落实绩效管理责任制,强化全过程绩效监控,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完善规章制度,协同推进改革

全县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抓紧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领域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逐步推进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贺兰县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1〕17)等精神,为深入推进贺兰县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遵循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律和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和县财政关系,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为贺兰县建设文化强县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和文化工作特点,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文化交流、能力建设等方面。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区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1)上述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属于县机构的,由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与区市级资金,与县财政分档分担支出责任。

(2)上述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所需经费,属于县级机构的,由自治区和市县各承担50%。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区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文化艺术创作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自治区级确定并由区级职能部门和县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区市与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确定并由县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纳入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区市县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按照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级职能部门和县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区市与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通过转移支付对县给予补助。

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区市县组织实施的国家级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区市级职能部门和县共同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区市与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通过转移支付对县给予补助。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方面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事项,确认为区市和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区市和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按照程序积极申请自治区财政支持,或自治区一般转移支出和县财政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设备使用情况、需求等统筹安排。

(五)文化交流方面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决策部署,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根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和县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区市与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县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县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县财政事权,由县承担支出责任。区市和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3.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主要包括公共文化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购买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的公益文化岗位,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的集中培训等,按照工作职责,对县部门及所属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确定为县财政事权。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县相关部门要增强公共文化领域合作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投入保障

根据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做好预算安排,加强文化投入保障,县财政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促进全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符合区域规划和发行使用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按规定申请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三)加强绩效管理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领域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四)加强改革协同

公共文化领域区市级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形成合力。根据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不断完善公共文化领域支出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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