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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22〕126号 发布日期 2022-11-1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贺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贺兰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机制,确保预警行动及应急响应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频次及持续时间,最大限度控制和减缓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控制人为活动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等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指数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本预案适用于贺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加强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区域人群的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区域统筹,及时响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空气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

3)科学预警,信息公开。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加强重要监测设施建设和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环境监测相关信息,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以县城区为主要预警范围,按照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建立分级预警制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不同程度的应急处置和污染防治措施,有效降低污染指数和污染程度。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助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依法依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贺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分别任副总指挥,委宣传部、网信办、各乡镇、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电视台、公安局、教局、综合执法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应急管理局、科技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2.2 指挥部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区、市和县委、县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示;拟定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在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下,领导、指挥和组织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在收到当地气象和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或收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启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指示后启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重污染天气结束后,及时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做好各单位间协调工作;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导。

2.3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贺兰县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值班电话为:0951-8065445

主要职责: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和应对工作总结评估等,制定和修订贺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承担贺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编制本单位、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部门)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相关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督促落实。

各乡镇、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宣传和报道工作。

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

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落实排污企业临时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管控。

农业农村局:落实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重污染天气期间农业机械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负责贺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会同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建立预警预报会商机制;制定出台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企业减产限产名单,并明确企业在不同应急响应状态下分别对应的减产量;负责提请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联合县发改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对重点排污企业减产、限产情况以及各类大气超标排放、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动态更新。

气象局:提供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相关气象条件数据;利用气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及响应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文广局、电视台:根据指挥部通知,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公安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安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制定出台并组织实施在应急响应状态下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等应急响应措施,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制定并落实幼儿园、中小学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防护措施;组织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发改局: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负责督促落实涉气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督导全县重点工业类大气污染源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综合执法局:组织开展道路扬尘管控工作,加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依法处罚。对垃圾焚烧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住建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方案组织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工作,监督落实拆迁、施工工地及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执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

交通局: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加强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控,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并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指导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市场监管局:负责煤炭质量检验工作,加大抽测抽检频次,对超标煤炭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组织医疗救治;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防护知识;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的研究、宣传、预防、监测和救治工作。

科技局:组织开展全县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的建设及应用。

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非煤矿山环境扬尘治理、裸露空地覆盖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采矿区扬尘污染整治等工作;督促并落实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并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露天开采)扬尘综合防治实施方案。

局:负责加强县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运营,进行相应整改。

2.5 事业单位义务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大气排放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响应措施,并对社会公布。在应急响应启动时,及时采取响应措施,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

3 预测预警

根据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预测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及《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中的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

1)黄色预警(Ⅲ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2)橙色预警(Ⅱ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3)红色预警(Ⅰ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预警及响应流程见附件3)。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响应分级与预警分级保持一致,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紧急发布黄色、橙色及红色预警信息时,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上级通知,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 应急响应启动与调整

发布区域预警时,接到预警通知的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根据进一步预测情况,尽早采取升级或降级措施

预警启动程序:预警信息签发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当需要发布预警信息时,贺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贺兰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报请县领导签发。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签发,红色预警由县长签发。

4.3 响应措施

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实施重污染天气分类分级应急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颗粒物(PM10PM2.5)时,重点控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乡镇(场)、相关部门、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涉及的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各自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3.1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幼儿园、中小学减少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单位与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对火电、自备电厂、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10%以上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移动源减排措施

加强交通管制,做好城市主干路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停止使用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扬尘管控措施

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转运、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综合执法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自然资源部门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其他措施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措施。

具备人工增雪(雨)条件的,及时实施人工增雪(雨)作业。

③加强县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运营,进行相应整改。

强化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

殊时期(春节、大型活动等)根据情况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当避免户外活动

幼儿园、中小学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对火电、自备电厂、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20%以上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绩效等级为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要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完善监管监控体系。对于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优先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制药、农药等不能立即停产的化工企业提前调整发酵罐、反应罐、提取罐等生产设备的投用比例,降低生产负荷。加强对县城建成区重点污染排放源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排放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监管,严格落实减排管控措施,确保企业达标排放。引导建成区加油站优化调整日间加油时间。

移动源减排措施

    做好全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货车禁止上路行驶;并做好限行区域内社会车辆的管控工作,同时实施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扬尘管控措施

除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在建工地的土方、拆除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

凝土、砂浆搅拌站和矿山开采企业全面停止生产和物料拉运。

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4)其他措施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3.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教育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停止举办大型露天活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合理调整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公众自觉减少白天车辆加油;适当增加公共交通的班次和服务时长;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对火电、自备电厂、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30%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管控,增加厂区内保洁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承担供暖任务、生产负荷无法大幅降低的热电企业使用硫份低于0.6%、灰份低于11%的优质煤。

移动源减排措施

实施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设立路检巡查点,严厉查处不落实管制措施违规车辆。

4.3.4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内容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扬尘减排量信息企业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要求,填写正常日生产量、排放量与应急响应持续期间生产量、排放量,报生态环境部门。

4.3.5 推进企业操作方案编制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指导工业源项目清单所涉及的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操作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应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级别预警的排放限值。应制定企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4.4应急督导

应急指挥部对各乡镇和企事业单位在重污染应急行动期间各类管控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应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各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4.5 应急终止

贺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完成《贺兰县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审批表》并报请领导签发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黄色预警(级)和橙色预警级)解除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长签发,红色预警(级)解除长签发。

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通知后,有关部门、各乡镇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区域应急行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5 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5.1 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县电视台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通过新闻、报纸、网络及移动通讯平台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

5.2 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10日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级相关部门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效果评估情况等。

5.3 总结评估

每年3月底前,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结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应急响应措施及取得的工作经验与成效等,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级相关部门。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和相关部门对区域应急响应过程的开展及落实情况评估,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县政府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人才队伍建设。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派技术人员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技术组,有计划地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共同提高各地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6.2 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照财政体制规范,强化对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响应的支持,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场供应;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6.4 通信保障

县政府、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建立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相关负责人和联络员;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24小时信息通畅。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

县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普及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7.2 预案演练

县政府应定期组织开展预案应急演练,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由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述,所称“以上”、“以下”均不含本数。

2)雾:雾以水汽为主,相对湿度一般在90%以上。雾分为轻雾、雾、大雾、浓雾及强浓雾等几个等级。比较常见的大雾预警是水平能见度为500—1000米。

3)霾:霾是悬浮在大气中的大量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的集合体,使空气浑浊,水平能见度降低到10km以下的一种天气现象,相对湿度一般在80%以下。

4)雾霾:雾霾是雾和霾的组合词,是相对湿度在80%—90%之前雾和霾的混合物,主要成分是霾,雾霾发生时,空气不易流动,影响空气质量,我国不少地区把雾霾天气现象并入雾一起作为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统称为“雾霾天气”。

5)特种车辆:①电动汽车;②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③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专用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辆;④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8.2 本预案由贺兰县人民政府组织制,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负责解释,根据国家和贺兰县的相关要求适时开展修订工作。

8.3应急减排措施以应急启动指令为准,如有必要,可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

8.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我县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附件1

贺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任务回执单

(样表)

贺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我单位收到贺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

日下发的《贺兰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响应任务)通知单》,并已执行以下应急(预警)响应措施:    

1)×××;

2)×××


回执提交日期:年 月 日 时      

          签章:                

附件2

贺兰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响应任务)解除通知单

时,贺兰县空气质量指数AQI为,空气质量类别为,首要污染物为

根据区市预测预警结果,预测未来小时内,我县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将处于之间,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程度,达到《贺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预警(响应)解除条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于时起,解除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

                          

                                                                  贺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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