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贺兰县巩固和深化“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整治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巩固和深化“活人墓”等突出问题
整治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巩固和深化“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整治规范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35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巩固和深化“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整治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民〔2022〕39号)文件要求,贺兰县结合县域实际,决定自8月至12月在全县开展巩固深化“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整治规范工作(以下简称“整治规范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决策部署,为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优质生存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殡葬权益和合理殡葬需求,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民生事业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主导、部门协同配合、层层压实责任的原则;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明确整治重点、依法依规推进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标本兼治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规范工作有效开展,成立由贺兰县主管副县长为组长,公安局、发改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文明办、网信办、各乡镇场、街道办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由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主要任务
紧密结合近年来殡葬改革中的成果和经验,针对县域内金山陵园、兰山陵园及暖泉农场公墓内,超标准硬化大墓、家族墓和其他违规墓葬设施,重点对“活人墓”、超标准大墓、家族墓和私圈乱建散埋乱葬坟墓进行复查复核,大力运用宣传、教育、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引导群众文明节俭丧葬,力争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活人墓”、超标准墓位、家族墓等突出问题治理任务,到2023年底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完成治理规范任务。
(一)未经批准私圈乱建的超面积硬化大墓和家族墓
各乡镇场、街道办对辖区内是否隐藏着“活人墓”进一步进行深入排查,摸清底数。对自2018年殡葬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的整治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主要查看是否摸排到位,是否整治到位、是否有新建“活人墓”、硬化大墓等违规建设墓地情况。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报送政府研究同意后,由政府发布通告,宣传、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依法责令整改,对“活人墓”发现一起整改一起,不留死角,对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作出行政处罚,涉及党员干部的要严肃问责。
(二)公墓陵园内建设宗教设施并开展活动
民宗局对金山陵园、兰山陵园及暖泉农场公墓园内违规建造的寺庙等建筑,区别园林景观、安葬设施和宗教设施性质,依照规定进行查处整改。
(三)公墓陵园建造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
各乡镇场、街道办要认真组织摸排本辖区公墓陵园内建造出售超标准墓穴问题,民政部门对公墓建造、出售(出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含家族墓)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形成台账、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规定处理。已经建成并销售的超面积墓穴(墓位),由自然资源部门对违规建设销售行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2018年7月1日以后建造、销售的超面积大墓全部列为重点整治对象,由自然资源和综合执法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责令限期整改。已建成但未销售的墓穴(墓位),由民政、自然资源局和辖区综合执法部门责成公墓陵园经营者,通过拆除围墙植树、使用矮碑(卧碑),使其符合墓穴规定面积;公安机关对妨碍整治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四)进一步整治公墓陵园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散埋乱葬现象
各乡镇场、街道办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批准建设的公墓陵园、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散埋乱葬行为,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对公路、铁路、干渠两侧500米范围内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地内的墓穴,除保留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的墓穴外,对其他散埋乱葬墓穴要查明用地性质,依法作出限期整改通知,倡导移风易俗、动员党员带头搬迁。
五、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22年8月20日前)。各相关部门结合县域内实际及部门职责,制定完善实施方案,确定整治重点工作内容,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明确相关要求、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和具体工作措施,各乡镇场、街道办依据方案要求,全面启动巩固和深化“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整治规范工作。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自查整治阶段(2022年8月至10月底)。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既往治理工作复查复核,主要查看是否摸排到位、是否整治到位、是否有新增修建“活人墓”、超标准墓位、家族墓等情况。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和时限,逐一抓好整改落实,做到整改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把问题摸排清、分析透、改到位,不留“后遗症”。整治规范工作台账由民政局汇总后于10月20日报送自治区“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整治规范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严禁瞒报误报漏报。
(三)督查评估阶段(2022年11月中旬)。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要整合人员力量,对各部门、各乡镇场、街道办整治规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不扎实、走过场,出现瞒报误报漏报,工作开展简单粗暴引起负面舆情的,进行通报批评,情形严重的交由纪检部门进行问责处理。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按照县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安排,全面做好迎接自治区“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整治规范工作协调小组的督导检查工作,对整治规范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全面推广。
(四)总结报告阶段(2022年12月15日前)。各乡镇场要对辖区内整治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汇报已整改和尚未完全整改到位的问题,并详细说明缘由、难点等,持续加强属地监管责任,制定完善相应制度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稳中求进。在整治规范工作中,要坚持稳字当头,既要态度坚决、依法整治,又要稳扎稳打、平稳有序。要做好相关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提前研判各种风险,一旦发现相关风险苗头和迹象,要及时稳妥处置。
(二)加强监管,压实部门责任。民政局要牵头做好整治规范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宁夏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公墓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指导公墓陵园、殡仪服务机构做好自查排查等工作,掌握基本底数,梳理问题清单,落实整治措施,完成综合整治报告。宣传部要为整治规范工作前期宣传发动提供保障,协调广播、电台发布整治规范工作公告、通知,使群众认识到整治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形成自发配合整治的舆论效应。发改局(物价)将殡葬事业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综合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加强对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及殡葬服务价格制定情况的检查。公安局要查处丧事活动和执法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恶意上访、围攻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局要指导建设园林化花园式公墓陵园,对殡葬服务设施绿化达标情况依法监管,对私自占用林地建墓行为,依法进行整改。要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土利用总体规划,加强殡葬设施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供给,严肃处理非法占地建设公墓、利用个人承包地私建私售“活人墓”等行为。市场监管局要强化殡葬服务价格指导管理,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制止价格欺诈和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监管责任,配合查处违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执法局要依法查处农村公益性墓地对外经营行为,治理在道路、广场、住宅区等违规占道搭设灵棚和沿街焚烧冥品等不文明治丧祭祀行为。农业农村局要在乡村振兴建设中规范村规民约,查处村民利用农田私埋乱葬行为。自然资源及环保局依本级职责配合做好涉林业保护、生态保护方面的非法违规安葬行为的检查,提供相关政策教育引导和强化行政执法。人民法院重点在涉殡葬民事诉讼案件办理和推广破产重整公墓整改中发挥主导作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民政监管和执法部门有效实施监管及执法行为。
(三)压实责任,完善机制。压实建设销售“活人墓”、超标准墓位、家族墓等公墓的经营主体责任,一是压实各乡镇场(街道)、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等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及各乡镇场、村委会属地管理责任;二是压实民政、公安、发改等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三是压实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协调责任。对仍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县委、县政府要进行追责问责。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加强跟踪指导,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强引导,强化宣传。民政局、陵园要加大力度做好有关群众的思想工作,树立主动宣传意识,通过微信、广播、抖音、微博等媒体平台沟通合作,加强殡葬工作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先进典型,用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干部群众,引导树立厚养薄葬、节地生态安葬、移风易俗等殡葬新风尚,使群众明白违法违规建墓乱象的危害性和做好治理规范工作的益处,激发其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为整治规范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统筹兼顾,讲求实效。要将整治规范工作与前期开展的殡葬专项整治结合起来,一边扎实有效整治,一边加强规范管理,杜绝先整治后恢复,边拆除边新建的现象发生,在统筹兼顾中整体提升治理效果。要注重处理好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筹,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工作节奏和力度,服从疫情防控大局。对必须拆除的“活人墓”、超标准墓位、家族墓等违建墓地,要按照先处置党员干部、再处置普通群众的原则有序进行。对整治规范工作中出现的舆情,要及时妥善应对处置,确保整治工作有效推进。
在推进“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整治规范工作中,要坚定决心、稳中求进,扎实开展工作,做好民政部专项整治督查及巡视巡察各项准备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将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送民政局。整治任务全部完成后(2022年12月底前),民政局将整治情况形成报告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书面报告自治区整治规范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