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县城  ★国家卫生城市  ★国家园林县城  ★西部百强县
您当前浏览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政府(办)文件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22〕94号 发布日期 2022-07-2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住建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相关单位:

现将《贺兰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区、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 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扎实推进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22〕21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党办〔2022〕106号)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压实贺兰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的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做到“危房不住人,住人无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积极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严控增量,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继续建设和谐美丽贺兰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

自建房主要包括以下3类房屋建筑:一是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没有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没有专业设计图纸或没有具备法定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自行组织建造或雇佣他人施工建造的房屋建筑。二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或非城市规划区域内,单位或个人自行组织建造或雇佣他人施工建造的房屋建筑。三是违法违规加层、擅自拆改承重结构、超设计限值增加荷载的房屋。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和内容。对全县范围内所有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车站周边、工业园区、国有农(林)场、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场所等区域及暖泉农场、原种场等驻贺单位在贺自建房,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延伸排查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住房。全面摸清房屋建设的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和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

2.排查方式。采取自查、普查和专业机构鉴定等方式进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可自行委托具有房屋安全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贺兰县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要组织对管辖区域内所有自建房逐栋(户)开展排查,建立排查和风险隐患工作台账。对排查存在风险隐患的自建房,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对辖区范围内排查整治情况全面负责,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必须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方可使用。排查整治情况要如实上报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二)开展“百日攻坚”行动

2022年5月至8月底,对全县自建房开展“百日攻坚”行动,重点对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和1980年以前建设的住房进行排查整治。贺兰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制定本辖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计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兜底保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做到“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快查快改”,确保管控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立即采取停用、封闭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经营性自建房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方可使用,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将自建房用于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对自建房内从事的经营活动严格把控、从严审核;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经营业态的禁止批准经营。(见附件1)

(三)全面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贺兰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宁建函字〔2022〕146号)要求,在前期排查摸底基础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一栋(户)、销号一栋(户),同步完善整治工作全过程档案资料。

2.分类施策推进整治。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一栋一策、分类处置方式。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等相关标准规范,对鉴定为D级危房的,立即停止使用,封闭处置,严禁居住、工作、休息或逗留,并采取依法拆除等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鉴定为C级危房的,采取修缮加固等技术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对符合城镇棚户区和农村危窑危房、抗震宜居农房改造等政策的,按照程序申报,支持改造;对其他存在一般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依法依规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完善临时过渡政策。对城市建成区内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所有权人(家庭)唯一住房的,由住建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临时周转安置疏散群众,承租家庭符合《贺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贺政办规发〔2020〕1号)中减免租金条件的,提供资料经审核后可适当减免租金;承租家庭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居住问题的应及时退还过渡用房。对农村范围内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所有人(家庭)为唯一住房的,由所在地乡镇(场)人民政府就近提供安全住房对该部分农户进行临时安置。

4.严查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部门联动,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加层、改(扩)建、非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承重结构和超设计增加荷载,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以及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严禁违法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城市原则上不再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3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强化日常监管。压实产权人或使用人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定期进行房屋安全自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所属乡镇(场)、街道上报,严格落实贺兰县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等属地管理责任,发挥综合执法、村(社区)“两委”及物业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乡镇(场)、街道、社区(村)需各确定一名房屋安全管理员,一般由班子成员兼任,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并组织人员撤离。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处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强本领域涉及的房屋安全监管。

3.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贺兰县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定期对自建房产权人及使用人进行安全使用调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测,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实施步骤

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按照边排查、边建账、边整治、边销号的原则,推进各阶段工作落地落实。

(一)集中排查阶段(2022年5月至12月)。对全县范围内所有自建房进行集中排查,结合“百日攻坚”行动,全面摸清房屋安全基本情况。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2年5月至2024年12月)。2022年8月底前,对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和城市D级危房进行彻底整治。202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D级危房整治,实现动态清零。2024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消除安全隐患。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贺兰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各相关行业部门及暖泉农场、原种场等驻贺单位在巩固和提升排查整治成效基础上,深入总结分析,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政策措施,推动长效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贺兰县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协调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牵头协调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好日常具体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贺兰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各行业部门及各驻贺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职责抓好工作任务落实(见附件2)。

(二)提供资金政策保障。将自建房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鉴定、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自建房安全排查信息平台等排查整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中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项目,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对城市建成区内唯一住房且鉴定为D级危房的产权人,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临时周转安置,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按相关规定减免租金。

(三)加强技术支持。贺兰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各相关行业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确保房屋排查和鉴定结果客观真实、科学准确。要及时将自建房排查信息归集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自建房安全排查信息平台,夯实房屋安全长效化、常态化管理基础。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加大督导考核。严格落实巡查、约谈、考核等机制,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督查督办范围,对工作滞后的部门进行督导、通报;对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的严肃追责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督导评估。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征集房屋安全隐患和违法建设、违规审批等问题线索,落实举报奖励措施。要加强调研,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倾听群众诉求,做好舆情研判引导。要动员群众参与整治工作,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附件:1.贺兰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计划

      2.贺兰县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贺兰县自建房专项整治过渡用房申请家庭情况统计表

附件1

贺兰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

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全面落实全国、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县发生,按照中央、区、市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制定本计划。

一、排查整治时间

贺兰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自2022年5月1日开始,至8月31日全面完成。分为精准排查、立查立改、巩固成果三个阶段。

(一)精准排查,摸清整治底数(2022年5月至7月底)

1.发动自查。贺兰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及暖泉农场、原种场等驻贺单位要发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安全责任主体作用,立即对各辖区自建房开展自查,重点是经营性自建房,要全面摸清房屋建设的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做到“一房一册、一户一档”。

2.全面排查。充分运用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市房屋“两违”清查等工作成果,对辖区内的自建房逐栋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排查,区分轻重缓急、动态推进,对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建立安全隐患台账。

3.专业核查。对初步排查成果要委托专业评估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评估,进一步提高排查鉴定准确性。

(二)立查立改,分类消除隐患(2022年6月至8月底)

1.制定方案。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分类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安全鉴定。对经营性自建房和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对确有安全隐患的,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

3.及时整治。落实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严格按照时限、措施和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整治。

4.销号管理。贺兰工业园区、乡镇(场)、街道完善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8月底前,全面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

(三)完善机制,巩固行动成果(2022年8月底)

通过“百日攻坚”行动,加强部门联动,着重从制度规范、管理模式、依规履职、技术标准等关键环节进行细化,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机制,坚持抓近期和管长远相结合,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问题。

二、排查整治范围

“百日攻坚”行动要对全县自建房进行全覆盖、全方位、无盲区、无死角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城区、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以及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商贸市场、工业园区等人员密集区域的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突出整治以下自建房:

(一)酒店、宾馆、旅馆、民宿、饭店、农家乐、商超、网吧、酒吧、密室逃生、私人影院、游戏室、体育场馆、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场馆、旅游设施、宗教场所、扶贫车间、群租房等生产、租住且人员密集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违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擅自加层、开挖增建地下室,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房屋布局、房屋使用功能,以及“下店上住”混用房屋等自建房;

(三)1980年以前建设的住房和城市 D 级危房;

(四)三层以上经营性自建房;

(五)用于疫情隔离观察场所的房屋;

(六)建筑构件不能满足相应耐火极限的自建房(夹芯材料为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或木质构件及其他材料)。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按照“发动自查、全面排查、专业核查”的方式,充分发挥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作用,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房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自建房的建设合规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等情况,掌握自建房的建造年代、建造方式、使用情况、房屋结构、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相关信息,形成城镇自建房“一栋一档”、农村自建房“一户一档”排查台账。

1.组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属于自己产权或使用的房屋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向属地乡镇(场)、街道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

2.各乡镇(场)、街道组织干部职工、农村建筑工匠以及相关技术人员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房的结构、设施、消防、经营、环境等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摸排,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并建立自建房排查和安全隐患台账。

3.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加强对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行业管理范围内的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排查结果一并报贺兰县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对排查出疑似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评估,确定安全隐患情况。

5.领导小组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点督查督办范围,定期对各乡镇(场)、街道排查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对发现排查走过场、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分类实施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坚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同步推进,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户分类的整治模式,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单位和责任人,实行挂图作战、闭环整治、销号管理。

1.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采取停止营业等管控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同时,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

2.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有一般质量问题,但尚无坍塌风险的自建房,通过维修加固、降级使用等方法妥善处理。

3.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违规装修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但未造成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对存在结构坍塌风险等严重安全隐患、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自建房,立即停止使用,及时疏散建筑物内和周边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封闭处置,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加固维修;对无法通过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拆除。

(三)严厉查处自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违章建筑清查行动,全面清查自建房审批、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严格落实自建房所有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

1.全面清查属地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

2.开展违章建筑清查行动,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对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主体结构、加盖加层、拆除和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开挖增建地下室等行为造成安全隐患的,严肃追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等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故意隐瞒不报,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四)构建自建房安全网格化信息化管理体系。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工作要求,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信息化管理机制,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巡查发现机制。

1.发挥乡镇(场)、街道、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本地自建房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

2.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应急管理、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财政、教育、公安、民政、文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司法及民宗等相关部门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3.充分运用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辅助开展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对已排查的自建房要逐户录入房屋建筑与市政设施调查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贺兰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紧迫感责任感,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第一责任,要亲自抓、亲自部署,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工作保障。财政要予以资金保障,主要用于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鉴定,以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百日攻坚”行动,为保障民生、安置群众等提供经费保障。要充实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强化专业技能培训,制作易学易懂的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宣传咨询材料、培训课件,积极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高校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

(三)严格督促考核。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对工作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排查整治中责任不实、执法不严的,对排查整治不重视、走马观花、搞形式主义、虚假整治、整治不到位的,对排查整治中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的,按照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贺兰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各相关部门要精心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对制定的政策、出台的办法举措和取得的经验成效开展多形式宣传报道,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措施,增进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联系,为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营造浓厚氛围,切实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

附件2

贺兰县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统筹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协调工作,制定出台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配套文件,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起草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有关配套文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完成情况。

成员单位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具体如下:

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完善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县委宣传部负责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县委统战部(民族事务宗教管理局)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及民

间信仰场所安全管理。

县委编办负责明确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等工作。

贺兰工业园区对工业园区管辖范围内的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自建房全面负责,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及维护管理。

县委网信办负责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社会舆情研判。

县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自建房安全管理。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本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资金,对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并负责县属国有企业自建房安全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县城建成区疑似自建房的规划和土地手续核查,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及林业和草原系统管理的自建房安全,同时做好全县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及私搭乱建行为的认定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已认定为违法事实的擅自加层、改扩建、开挖地下室、搭建格子房以及擅自改变承重结构等行为进行处罚或拆除。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车站、服务区等自建房安全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核查管理有关工作及休闲农业示范点自建房安全管理。

县商务投资和促进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场馆、列入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旅游民宿、农家乐及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区等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用作医疗卫生机构和疫情隔离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

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做好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对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经营许可证进行复查,配合做好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经营场所停业整顿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被审批部门注销的市场主体登记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停业整顿相关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供销系统自建房安全管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的责任机制,组织开展辖区内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鉴定及整治工作,并纳入日常管理体系。各乡镇(场)对辖区管理范围内已认定为违法事实的擅自加层、改扩建、开挖地下室、搭建格子房以及擅自改变承重结构等行为进行处罚或拆除。

暖泉农场、原种场等驻贺单位对本领域自建房进行排查、安全评估鉴定及安全隐患整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