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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21〕72号 发布日期 2021-09-1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并建立“先审批、后开会”的制度。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原则,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细化会议费预算,按标准编制会议费预算,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在单位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会议费实行定额包干、节约留用、超支不补。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政协全委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各人民团体的换届选举大会。

二类会议。县委全委(扩大)会、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政府全体(扩大)会、县政协常委会、县纪委全会及其他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

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召开的内部会议。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类会议。法定会议按法律法规和专门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类会议。县四套班子及县委组织召开的,由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按程序报批,其他全县性会议由承办单位报分管县领导审批。

三类会议。由部门党组(党委会)、领导办公会审批。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会议计划按程序报请县委办、政府办审核、批准。各单位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党委(党组)会审批后执行。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1天;四类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

上述会期含报到和离会时间。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超过60人(园区、乡镇因工作需要增加参会人数的要在审批时附情况说明)。

第十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会议优先选择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召开。

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第十二条  会议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二、三、四类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到贺兰县以外召开会议(确因工作需要在县外召开的现场会、观摩会等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实地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本单位报销。第十五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330

100

160

590

二类会议

/

100

120

220

三类会议

/

100

70

170

四类会议

/

/

40

4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各单位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贺兰县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将相关会议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及时核拨会议经费。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严格按照贺兰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做好会议报批及防疫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可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三条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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