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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关于建立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21〕54号 发布日期 2021-07-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街道,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关于建立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贺兰县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关于建立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文件精神,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综合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70号)及《关于印发<贺兰县推进基层整合审 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贺基改办发〔2021〕3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建立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协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厘清职责边界

(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工作,是开展各类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不得以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执法人员划转为由拒不履行监管职责。

1.对已审批事项,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批后监管职责,对行政相对人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进行监管。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被许可人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等行为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如实填写《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资料交接表》(附件3),根据执法事项清单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交给综合执法局或乡镇(街道),由综合执法局或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

2.对未审批事项,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执法事项清单及时将有关基本违法事实资料移交给综合执法局或乡镇(街道)进行查处。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后续情况,根据执法事项清单及时告知综合执法局或乡镇(街道)。

3.对禁止类事项,要将有关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及相关解释,根据执法事项清单及时提供给综合执法局或乡镇(街道);执法依据调整的,根据执法事项清单应及时通报给综合执法局或乡镇(街道);依法需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根据执法事项清单及时固定证据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综合执法局或乡镇(街道)进行查处。

(二)综合执法局及乡镇(街道)负责的事项。综合执法局和乡镇(街道)要根据各自执法事项清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后续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

1.对已审批事项,要对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事实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以监管建议书的形式通报给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综合执法局和乡镇(街道)发现被许可人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等行为的,应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2.对未审批事项,要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及时通报给业务主管部门。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及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移送的有关案件,综合执法局和乡镇(街道)要依法立案、调查、取证,及时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业务主管部门。

3.对禁止类事项,综合执法局和乡镇(街道)要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确凿、调查取证简单并有法定依据的,综合执法局和乡镇(街道)应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4.对无需审批、鉴定、检测,不用专业技术知识即可直接认定的简易违法行为,由综合执法局和乡镇(街道)接受投诉线索后或在日常巡查中直接执法。

(三)其他事项。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事项及资格、资质类事项,原则上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业务主管部门对违法事项进行基本认定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连同初查证据材料移送给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局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在双方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综合执法协调会议决定。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执法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应急指挥等作用,统筹辖区内派驻执法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以乡镇(街道)名义按照执法事项清单行使职权,构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监管体系。对涉及面广、矛盾冲突多、社会敏感度高的问题,要及时预防控制,防止过度依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三、完善工作制度

(一)综合执法协调会议制度。建立由贺兰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组织县委编办、司法局、综合执法局、人社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交通局、文广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各乡镇(街道)及纳入综合执法改革范围的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执法协调会议制度(名单见附件1),协调会议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局。协调会议对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及法制保障,研究决定综合执法与业务主管部门职责界定、执法工作机制建设、重大专项行动和联合行动等事宜;可依托政府现有法律资源,引入法律顾问,为综合执法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协调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专题会议依据需要研究商讨的事项,由召集人决定参会成员的组成。

(二)联合会商制度。建立由综合执法局牵头,协调会议成员单位业务骨干参加的执法业务联合会商制度,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研讨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主体、程序、权限等业务问题,协商解决监管、处罚有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专题研究案情,组织协调推进联合执法;采取案例分析、法律解读等方式加强对执法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联合会商可以双方、多方形式开展,不涉及行政处罚的业务管理事项,由相关会商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涉及行政处罚的事项,由综合执法局牵头开展或由会商单位书面提报综合执法局组织开展。

(三)案件移送抄告制度。业务主管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后,应与综合执法局建立案件移送抄告制度。

1.案件移送主体。案件移送应以业务主管部门、综合执法局及乡镇(街道)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2.案件移送的界限。对行政处罚权划转前已结案的事项,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相关资料;已立案未结案事项,由原业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执法局进行充分协商,视情依法处理;行政处罚权划转后,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或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综合执法局和乡镇(街道)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3.案件移送时限。业务主管部门、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发现违法行为应由对方查处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处理结果书面抄告案件移送方。

4.案件移送资料。业务主管部门、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书面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等并由专人移送。

(四)举报投诉信访受理制度。对涉及被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按照首问责任制原则,由最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该受理部门直接答复;业务主管部门接案并核实后,认为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包括投诉举报材料、被投诉举报人主体信息材料、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等,移送给综合执法局或乡镇(街道)处理。

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接案并核实后,对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立案调查,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及时答复投诉举报人;对涉及管理问题等需要移送或退回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并移送给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五)执法联动制度。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技术等支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该部门,该部门应在法定的限期内提出书面意见或结论,并在书面意见或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书面意见或结论。

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有关社会机构提供鉴定、评估等服务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权的违法行为时,应立即书面或电话通知相关部门参与执法,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及时派员到达现场参与执法。对接到通知后拒不参与又不能说明理由构成追责事实的,可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六)司法衔接制度。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综合执法工作,可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是否提前介入、同步开展案件侦查,及时处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问题,必要时协助做好证据固定、现场控制等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危险等手段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执法局及乡镇(街道)要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对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执法协作配合直接关系到综合执法改革的成功与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围绕大局,主动作为,切实把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开展对接,理清日常监管与动态巡查、行政处罚责任,不断完善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推进综合执法的贯彻落实。对综合执法协作配合过程中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综合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三)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契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四)完善经费保障。建立和完善综合执法协作配合经费保障机制,将平台建设、评估、鉴定检测、强制执行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划拨,以确保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贺兰县综合执法协调会议成员名单

     2.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一般程序

     3.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资料交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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