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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农村网格员管理办法》《贺兰县农村网格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21〕46号 发布日期 2021-06-1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农村网格员管理办法》《贺兰县农村网格员考核办法》已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农村网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社区网格员(以下简称网格员)管理,规范农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0号)、《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党发〔2018〕11号)、《关于规范整合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的通知》(银民发〔2021〕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格员,是在农村社区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结合地域和人口规模等因素,按照大小适中、方便管理、界限明晰等原则划分的网格中,从事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网格员由本网格内村民小组长、招聘人员专职担任,网格长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按照“四员合一”的原则,每个网格配备1名专职网格员,不再单独配备巡河员、护林员、秸秆禁烧员等人员,可按照实际需要配备若干网格公益员,网格内党小组长、村民代表、志愿者等为网格公益员。

第四条各乡镇场负责网格员的招聘、学习培训、绩效考核、人事档案、报酬发放等统一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招聘一次。每年3月份各乡镇场向组织部、民政局申报网格员招聘数量和招考方案,经民政局会同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核定后,由乡镇场负责组织实施、择优聘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负责网格员具体工作任务的分派、学习培训、日常考勤、月度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聘为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

(三)近三年在各级公务员招考等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四)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选聘网格员的人员。

第五条  财政局足额预算并及时安排网格员报酬待遇、教育培训、绩效奖励等经费,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网格员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统一安排下,独立承办本网格内的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联络、协调解决问题、村民事务代办等服务管理工作,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七条采集基础信息。全面采集各网格内居民家庭、人口、土地、河湖沟渠、林带、房屋、社保、诉求、就业、收入等信息,准确掌握网格内党员、少数民族及生活困难家庭、单亲家庭、三留守人员、空巢老人、闲散青少年、流动人口、残疾人、涉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基础信息及情况变化,及时建立网格信息台账,进行动态更新。

第八条做好网格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动员辖区村民参与村级服务管理,推动村级民主建设。

第九条  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及时了解,定期排查并协调解决网格内的矛盾纠纷、信访诉求、社会治安等问题,力所能及地做好调处工作,最大限度把问题解决在网格内。要及时解决网格内居民反映的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或解决难度较大的事宜,应向群众说明理由;解决不了的问题,按照职责权限,向村委会反映,逐级汇报解决;重大突发事宜要在第一时间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

第十条  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定期对网格内的河湖沟渠、林带、易燃烧点、道路、市场、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垃圾清运情况等网格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巡查巡防,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及时发现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网格长报告。

第十一条定期走访村民,收集社情民意,并做好登记上报和情况反馈工作,及时与村民沟通信息,及时反映村民诉求,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代办审批事务。协助开展有关公共服务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入户核查工作,配合开展涉毒涉邪、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服务工作;为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村民及有代办需求的村民代办低保、优抚、残疾人服务、困难救助、下岗失业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和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三条  协助乡镇、各部门做好各类公共突发事件应对和防控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网格员着装要大方、整洁、得体,工作中必须态度热情、语言规范、文明礼貌。

第十五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乡镇场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实行入户走访制度。网格员每天必须入网入户走访;每天必须探望独居老人、孤儿等特殊困难人员;每月走访残疾人、困难单亲母亲、流动人口、优抚对象以及社区矫正、戒毒、刑满释放等特殊人员不少于1次;每年走访一般村民家庭不少于2次;同时,应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入户了解情况。

第十七条  实行日巡查巡防制度。网格员每天必须入网格巡查网格内生态环境及人文环境情况,进行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巡河、秸秆禁烧巡查、林带消防安全巡查。

第十八条  实行工作日志制度。网格员应填写“工作日志”,准确记录每天走访、服务、巡查等情况。网格员工作日志和每周、每月工作情况,须经村委会主任签字确认,并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服务公示制度。在各网格公益服务场所、居民聚集场所、小区楼栋等醒目位置悬挂网格示意图,标明网格员责任区,公布网格员照片、姓名、联系电话、服务内容、管理职责等信息,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AB岗制度。同村相邻网格的网格员可互为AB岗,确保网格内服务管理工作的延续。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建立网格员培训制度。各乡镇场要按照网格员实际工作需求,通过短期集训、以会代训、集中轮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网格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组织部、民政局负责网格员教育培训的师资协调、经费落实、规划制定等工作,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三条  乡镇场负责网格员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并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同时指导各村抓好网格员日常培训工作;各村负责网格员信息采集、综合服务、应急处置等日常培训。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网格员参加学历教育和社工、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考试。相关部门应向网格员提供法律法规、纠纷调处、业务工作等培训,多渠道提高综合素质。

第五章 报酬待遇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不低于我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贴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各乡镇按照各村报送考勤情况发放上月补贴,特殊情况可延后。

第二十六条  网格员工作报酬实行绩效制,由“基本报酬+绩效报酬”构成,原则上绩效部分占报酬总额的20%。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国家社会工作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登记注册的网格员,可适当提高月度工作报酬。

第二十八条  工作满一年以上,工作突出的网格员,要作为后备干部重点培养,推荐参加村“两委”班子成员选举。

第二十九条  在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劳动模范等方面,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推荐和考虑网格员。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建立村民代表、村委会、乡镇场和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考评机制,按照简便科学、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定期对网格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网格员考核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由各村负责,不评定等次,考核结果在本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季度考核由乡镇场负责,年度考核由各乡镇会同各村共同实施,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三十二条  季度和年度考核要突出群众满意度测评,原则上,参加测评的村民要随机抽取,不得提前安排或指定;满意度测评分值应占总测评分值的5%;群众满意率低于70%的,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季度和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网格员落实报酬待遇、绩效奖励、换届选举、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对季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兑现绩效工资;对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在各级开展评先选优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四条  网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予以辞退。

(一)连续两个季度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工作中被群众投诉3次以上查证属实、向服务对象索要钱物等违规行为的;

(三)聘用期满且不再续签聘用合同的;

(四)不胜任现职工作且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五)所在网格调整、撤销、合并后,需要调整工作岗位但本人不服从安排的;

(六)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0天的;

(七)在工作中因不作为或作为不当,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引发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不良影响社会事件的;

(八)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擅自透(泄)露居民、商户私人信息或工作秘密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乡镇场负责网格员的辞职事宜。各村在接到网格员书面辞职申请后,要及时上报乡镇场;乡镇场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办理网格员的辞职事宜,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和通知本人;辞职的网格员,应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及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乡镇场要将网格员辞职解聘等人员变动情况,报组织、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网格员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乡镇驻地村、村民集中进楼居住村等已经城镇化的村,按照300-500户的标准划分网格,按照城市化管理,不再设立村民小组,所需网格员由乡镇统一招聘,所招聘人员应具备信息化办公能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40周岁,品德、信誉良好。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党员、本村户籍和持有社会工作资格证书人员。执行现行城市社区网格员待遇,不参加城市社区工作者工资套改,待所在村“村改居”条件成熟改居后,统一套改。

集体土地未征收完但部分城镇化的村,可根据实际,招聘部分网格员,其余网格员由村民小组长担任,不担任网格员但确需保留的村民小组长,享受村民小组长补贴。

村民全部分散居住到城市社区网格内的村,不再划分网格,根据实际保留全部或部分村民小组长,负责办理公共管理服务外的其他事项,享受村民小组长补贴。

第三十八条民政部门应会同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对本辖区网格员的到岗到位、服务效能、绩效考核、报酬发放、待遇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中网格员管理使用、考核适用乡镇招聘的网格员,各乡镇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贺兰县农村网格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社区网格化服务,充分发挥农村社区网格员(以下称网格员)服务管理作用,调动网格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提升贺兰县网格管理精细化服务水平,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目标。进一步规范网格员职责任务,明确网格员身份及定位。结合网格员职责清单,明确网格员在网格内发现、收集和报告问题隐患,采集人、地、事、物、组织等基础信息,代办公共服务和行政审批事项,排查安全隐患,调解矛盾纠纷,宣传发动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任务。

第三条 考核原则。按照简便科学、注重实效、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考核原则,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衡量网格员的工作实绩,进一步完善“职责明晰、管理精准、服务高效”的网格服务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网格服务管理水平和网格居民的满意度。

第四条 考核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南梁台子管委会、京星农牧场。

第五条 考核对象。按照《贺兰县农村网格员管理办法》由村民小组长担任的网格员及聘用的农村社区网格员。

第二章 考核的实施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综合履行各项职能,全面采集网格内人、地、事、物、组织等基本信息,并建立基本信息台账,通过定期走访巡查,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排查、梳理、处置不安定因素;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网格内治安、安全、交通、环境、消防等隐患进行排查;加强对流动人口和特殊群体的服务管理,对扫黄打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安全防范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排查矛盾纠纷,第一时间予以化解和处置,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的人群加强跟踪帮扶;向群众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协同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生卫生等方面,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代办等综合服务。

(二)及时熟悉运用和掌握智能网格化信息系统情况。

(三)对上级交办事项及群众反映问题办理回复情况。

第七条 考核类别。网格员考核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

第八条 考核标准。网格员队伍考核评价采取百分制。月度考核由各村负责,不评定等次,考核结果在本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季度考核乡镇场负责,由乡镇、村委员会根据网格员日常工作情况协同打分。村委会主要对网格员日常出勤、工作积极性等职业素养方面进行评分,分值占60%。乡镇对网格员的日常工作质量抽查、业务量等进行评分,分值占40%;年度考核由各乡镇会同各村共同实施,主要对网格员一年来的综合表现给予评分,其中季度考核占年度考核的70%,各村评分分值占10%,乡镇评分分值占20%。

第九条  考核等级评定及标准。月度、季度、年度,结合网格员履行职责、参与基层治理、参与应急响应等综合表现,将其考核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定标准:90分及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网格员比例不超过15%。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结果运用

(一)实行季度绩效奖励。被评为优秀网格员的可领取1.2倍的绩效奖励,评定分数80-89分的网格员领取100%的绩效奖励,70-79分的网格员领取95%的绩效奖励,比例不超过14%,60-69分的网格员领取90%的绩效奖励,比例不超过5%,60分以下的不能领取绩效奖励,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为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处理。

(二)优先推荐表彰表扬。考核被评定为优秀档次的网格员,优先推荐为区、市、县先进表彰对象。

(三)网格员工作实绩突出,其主要做法和工作经验在区、市推广,经乡镇党委研究,可给一次性奖励。

(四)网格员出现《贺兰县农村网格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六条所述情形的,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乡镇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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