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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乡镇(场)办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21〕33号 发布日期 2021-04-0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

为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不断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实现家门口就能办成事,最大限度便捷办事群众,按照2021年3月17日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委托各乡镇(场)办理部分许可事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成熟一批、委托一批”的原则,采取赋权、委托的方式,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乡镇(场)人民政府实施,推进权力下放、服务下沉、保障延伸,促进基层政务服务能力提升、服务与管理紧密结合,着力提升基层便民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合法合理。坚持依法放权、合理放权,在向乡镇(场)放权过程中既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又要充分考虑乡镇(场)的需求和承接能力,避免放虚不放实、放责不放权。

2.重心下移。着眼于增强乡镇(场)的活力、动力和能力,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特别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权力,尽量委托下放给乡镇(场)实施。

3.便民高效。以优化服务方式为出发点做好向乡镇(场)放权工作,切实通过简政放权达到简化办事流程、节约办事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让基层企业和群众获得更为简便快捷的政务服务。

三、委托许可事项

结合乡镇(场)便民服务需求,将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行政权力清单中的食品准营证核发,社会团体登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卫生许可证核发,再生育审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共12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委托实施。

四、委托方式

委托机关通过签订委托协议书的形式,委托给乡镇(场)人民政府行使(详见附件1,因习岗镇在县城内,暂不委托办理),明确权利与义务。具体办理由乡镇(场)所属的民生服务中心设置行政审批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办理,办理结果统一加盖“贺兰县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受理窗口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许可事项审批模式及权责划分

(一)完善便民服务体系。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进一步完善“一门、一窗、一网”审批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效能。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在民生服务中心设置行政审批综合窗口,按照属地管辖范围受理申请。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证”的工作模式,严格按照宁夏政务服务网事项信息要素及办事指南依法依规审批、承诺限时办结,积极推行“网上办”。

(二)明确审批责任担当。由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做好与各乡镇(场)的对接、指导工作,确保委托行政许可事项落到实处。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凡采取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受托机关负责举证和出庭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因此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由受托机关承担。各乡镇(场)要加强许可证照的管理和使用,牢固树立依法审批意识,加强对民生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加强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建立严格科学的管理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配强配齐工作人员。各乡镇(场)应将委托事项全部纳入民生服务中心办理,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委托事项的审批工作,同时安排两名以上人员入驻乡镇(场)民生服务中心具体办理相关业务。审批服务管理局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联络负责人,并指派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工作人员负责业务培训指导。

(二)规范办公场所建设。各乡镇(场)负责为民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负责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专网接入到民生服务中心。各民生服务中心与审批服务管理局共用一个审批平台,业务帐号由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分配,建立上下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三)完善运行及监管机制。由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做好下放事项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负责对相关办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确保其能够独立开展相关业务,同时要对委托的许可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民生服务中心要建立规范运行、服务质量评议、廉政风险防控、政务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完善内部考核机制。

附件:1.委托乡镇(场)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分管领导统计表(乡镇场);

      3.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分管领导统计表(审批服务管理局)。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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