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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21〕36号 发布日期 2021-04-1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实施方案》已经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20〕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全面深化文物领域各项改革,科学合理利用文物,让文物“活”起来,让文脉传下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发展文化产业中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面完成文物保护发展规划,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形成,文物工作基础保障和社会参与机制更加健全,文物依法保护水平显著提高,文物机构队伍更加优化,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文物安全工作新格局,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文化标识体系,筑牢文物保护基石。

1.加快文物保护规划编制。依法完成我县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划定、公布工作。按照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全县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及“多规合一”一张图工作,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责任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文旅局(文物局)、各乡镇场

2.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开展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碑(牌)、公告公示牌安装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核查,建立记录档案,做出标志说明,启动对全县文保单位进行统一的保护标志碑安装等“四有”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

3.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文物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承担文物安全主体责任,认真排查梳理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等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基础设施状况,制定文物安全基础保障方案,落实文物安全各项保障措施。加强重要田野文物巡护和文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聚焦薄弱环节,在“三防”(技防、消防、防雷)和“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上持续加强,夯实安全基础。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各乡镇场

(二)拓展文物价值传播渠道,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精神。

1.挖掘文物保护和文化传承资源。扶持发展具有行业特点和地域特色的博物馆,支持建设工业遗产、民族民俗等特色博物馆,加大对长城文化、黄河文化等地域性考古研究和特色人文学科研究。推出展示我县文物资源特色的精品展览,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博物馆弘扬历史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阵地作用。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各乡镇场

2.实施全媒体传播计划。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强对文物保护和活化利用的典型案例和工作实效、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宣传教育,扩大文物保护宣传覆盖面,讲好贺兰故事。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教体局、融媒体中心、各乡镇场

3.完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有计划地将条件成熟的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纳入各中小学社会实践和研学教育基地,完善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长效机制,切实增强青少年和社会大众文物保护意识。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教体局

(三)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加大文物监管力度。

1.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博物馆藏品数量、陈列展览、社教活动及观众人数等信息统计制度,完善常态化的不可移动文物登录制度。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遴选申报工作。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

2.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各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利用意识。

责任单位:政法委、发改局、财政局、司法局、文旅局(文物局)、各乡镇场

3.明确文物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的直接责任,加强县级文物执法监管力量,落实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场

4.健全文物保护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的文物安全主体责任、政府相关部门文物安全监管责任、文物管理使用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完善我县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文物保护安全工作会议,聚焦法人违法、盗掘盗墓、火灾事故三大风险,充分发挥文物属地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开展专项行动。探索建立县、乡镇(村)主要领导包保文物责任制,加强文物保护员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文物保护员的报酬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研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文物违法犯罪线索、制止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核实后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财政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文旅局(文物局)、各乡镇场

(四)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1.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工作。按照银川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20〕95号)文件要求,依法落实文物保护责任,重视文物的日常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建立执法联动机制,每年召开会议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针对存在问题联合检查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编写资料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对于保存状况较差、险情严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抓紧上报并组织开展抢救保护工作,切实改善文物保护状况和保存环境。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各乡镇场

2.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实施工程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要征得上一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项目作业的,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在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项目作业的,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项目作业的,工程设计方案要经自治区文物局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项目作业的,必须经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自治区文物局同意;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项目作业的,工程设计方案要经所在市(县)文物局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程序事先报请自治区文物局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责任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文旅局(文物局)、交通局、水务局、各乡镇场

3.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文物行政部门应与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监管,依法查处擅自迁移、拆除和故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局、各乡镇场

4.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文物违法案件办案力度,严厉查处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未批先建、违规批建、私搭乱建等破坏文物本体安全或影响文物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将盗掘古文化遗址、盗窃田野文物和古建筑构件等犯罪行为作为我县重点类别予以严厉打击。文物部门要联合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整治、严厉打击各种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公安局、各乡镇场

5.强化文物保护力量。强化安全督查与责任追究。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本辖区有关单位对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和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公安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各乡镇场

(五)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拓展文物利用渠道。

1.加强博物馆建设。充分发挥银川世界岩画馆、百瑞源枸杞博物馆等带动作用,支持行业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做好非国有博物馆藏品等级备案工作,支持各博物馆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及普及推广工作,激发文物博物馆单位创新活力。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意见》(办博发〔2020〕6号)要求,文物、民政部门加强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做好非国有博物馆的年检年审工作,文物、民政部门要联合对非国有博物馆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意见》规定登记、备案要求的非国有博物馆要求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非国有博物馆由所在民政部门会同文物部门责令当事人给予依法取缔。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民政局

2.推进博物馆多门类建设。积极探索乡村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推动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指导陈列展陈提升工作。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各乡镇场

3.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推动社会化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试点工作,拓展文物利用渠道。

责任单位:发改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文旅局(文物局)、各乡镇场

(六)推进文物创新融合,助力文物保护利用。

1.推进博物馆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提升可移动文物科技装备水平,加强智慧博物馆建设,充分发挥贺兰山岩画馆引领作用,建设百瑞源枸杞博物馆,运用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实施文物数字化保护工程,加大博物馆对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成果的应用,为博物馆个性化、知识化、互动化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

2.促进文物与旅游融合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推进宏佛塔、明长城等积极申报国家文物保护重点项目。将文物资源保护利用纳入文化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整合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等资源,推出文物领域研学旅游、体验旅游、休闲旅游等旅游项目和精品旅游线路。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各乡镇场

(七)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健全文物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强化文物保护力量。

1.创新文物人才发展机制。按照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的新要求,积极参与新时代文物人才建设工程,健全文物保护单位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建立专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机制,通过岗位培训、学历教育和在职教育,开展专题讲座、培训,加强对文博领域单位和博物馆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大对文物保护方面管理人才、中青年骨干人才的培养力度,定期组织文物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常识以及思想意识培训,不断提高个人的业务能力,从而带动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专业素质与水平。按照文物保护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落实各级政府支出责任。要积极申请国家、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财政部门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利用,支持创新拓展不同类型文物合理利用途径。

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文旅局(文物局)、人社局、各乡镇场

2.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强化我县文物专业人员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培训,依法加强文物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督查机制,通过依法委托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行使文物执法职能,明确岗位职责,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同时,积极培育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营造保护文化遗产人人有责、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的社会环境,形成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文旅局(文物局)、人社局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区市县工作部署,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着力落实落细;要将文物工作纳入重点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增强文物保护利用的意识。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进各项举措落地见效。文化旅游、文物部门要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强化协作、积极推进。

(二)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要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积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进一步加大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的宣传力度,做到相关单位自觉遵守,全社会共同维护,形成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健全文物有关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三)加强督促落实。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将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列为县委、县政府重点督查内容。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推动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贺兰县不可移动文物分布名录

    2.贺兰县不可移动文物两线范围公布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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