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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劳务经纪人 劳务中介机构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规发〔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03-0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宣布失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各区市驻县属单位:

《关于扶持劳务经纪人 劳务中介机构的意见(试行)》已经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扶持劳务经纪人 劳务中介机构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全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激励我县农村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积极发挥引领带动就业作用,增强内生动力,扩大有组织转移就业规模,促进我县经济与转移就业高效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扶持的劳务经纪人是指县域内,经就业服务或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劳务经纪人证书》,或从事二、三产业项目,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各类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中介服务、带动就业且帮助农民增加收入的个人。

劳务中介机构是指经审批服务管理局登记注册、核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为我县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各类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1.就业信息服务。动态收集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带动就业人员务工信息;积极与务工地劳动部门和用工单位联系,开展劳务承包和劳务协作活动;及时总结,积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建言献策。

2.职业介绍服务。每月向农村劳动力提供企业用工信息,向用人企业介绍劳动力求职信息,帮助用人企业招聘劳动力,协助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和用工企业组织招聘会,引导帮助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

3.就业咨询服务。主动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培训、就业创业、聘用管理、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并协助指导服务对象向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经办就业服务事项。

4.权益保障服务。在转移就业过程中积极动员务工人员购买“铁杆庄稼保”,切实解决农民外出打工的后顾之忧;对务工人员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帮助务工人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5.其他就业服务。开展其他与劳务活动有关的服务。

第四条 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由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或委托各乡镇(场)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1.加快建设乡镇(场)劳务经纪人队伍,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市场就业主体服务。

2.对登记管理服务的农村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建立实名制动态管理数据库台账,对其履行服务协议、提供就业服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调整,对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纠正惩处。

3.对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带动我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给予扶持补贴资金。

(一)具体范围和条件。

带动就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年龄为16-60周岁之间、农村贫困劳动力年龄为16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意愿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均月工资2000元以上。

1.组织转移就业3-6个月。组织转移就业51—100人,每人补贴30元;101—150人,每人补贴40元;151—200人,每人补贴50元;201—300人,每人补贴60元;300人以上,每人补贴70元。

2.组织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组织转移就业51—100人,每人补贴40元;101—150人,每人补贴60元;151—200人,每人补贴80元;201—300人,每人补贴100元;300人以上,每人补贴120元。

3.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参照《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社保补贴等政策落实的通知》(银人社发〔2020〕30号)精神,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初次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给予每人300元的补贴资金。

上述补贴资金只能享受其一。同时,每组织一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或残疾人实现就业的额外补贴30元,每组织一名劳务移民、大学生、退役军人、低保户实现就业的额外补贴20元。额外补贴资金不可重复享受,择高享受其中一项。

(二)申报流程。

1.申报材料。

(1)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转移就业花名册(附件1);

(2)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3)劳务经纪人培训证书(无培训证书的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劳务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按月提供转移就业人员花名册,3个月及以上务工工资发放流水证明、领取工资花名册(均需签字盖章)等。常年稳定务工就业需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社保缴费证明;

(5)签订劳动合同的复印件、“铁杆庄稼保”保单复印件;

(6)申请人的黄河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

2.申报程序。

(1)各乡镇(场)负责对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附件1、附件2)进行审核。其中,附件1需经所属村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初审,报乡镇(场)复审后依法依规公示;

(2)各乡镇(场)负责填报“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转移就业扶持资金明细”(附件3)、“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转移就业审核意见”(附件4);

(3)附件1、2、3、4由各乡镇(场)负责人签字、盖章,统一上报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提交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报要求。

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每年只能申请一次,需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如不能按时提交的,将不能享受当年扶持资格。需如实审核填报,虚报瞒报者,将取消其终身申请资格。

第六条 优秀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评选范围及人数

(一)评选对象。在我县转移就业过程中与各乡镇(场)工作配合度高、转移就业人数多、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和公信力的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

1.主动配合乡镇(场)上报转移就业人员名单;

2.积极参加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劳务经纪人各类培训,不断提高市场运作能力和水平;

3.积极监督协助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动员务工人员购买“铁杆庄稼保”;

4.主动代表务工人员协调劳务关系,处理劳务纠纷,全力维护务工人员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评选人数。每年评选优秀劳务经纪人3-6人,每人颁发证书和一次性补贴资金2-4万元;评选优秀劳务中介机构2-4家,每家颁发证书和一次性补贴资金3-5万元。

(三)申报流程。(1)填写优秀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报审表(附件5);(2)各乡镇(场)负责人签字、盖章,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培育提升

加强对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的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能力提升培训、实地观摩学习交流、企业用工考察等多形式的培训活动,切实提升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市场运作能力和水平,提高我县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

加强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管理,通过政策督导、评星定级、通报表扬等方式,提升规范运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 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有以下列行为,追缴发放资金,依法取消其合法资质或收缴劳务经纪人证书,违法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用工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和套取扶持资金的;

2.给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者给转移就业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采取胁迫、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的;

5.伪造、涂改、买卖务工合同和凭证的;

6.向当事人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

7.参与国家明确规定的违法务工活动及其他不允许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扶持、培训、管理资金优先从我县转移就业示范县奖励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局兜底拨付。

第十条 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转移就业花名册

   2.贺兰县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

   3.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转移就业奖励明细

   4.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转移就业审核意见

   5.贺兰县优秀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报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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