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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规发〔2020〕7号 发布日期 2020-10-1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宣布失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十四届县委2020年第22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指导意见(试行)

为盘活利用我县农村宅基地,促进农业农村繁荣发展,解决农村宅基地退出后闲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宅基地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盘活利用农村宅基地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守保障底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农民住房保障权益,确保户有所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二)坚持依法依规。不得违法违规买卖农村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三)维护各方权益。以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统筹处理好村集体、农民、工商资本的权益关系,实现利益互惠、多方共赢。

(四)集约节约用地。按照贺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战略、脱贫攻坚等有机结合,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村庄。

三、具体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涉及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实施范围为贺兰县县域内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闲置及农民自愿腾退的合法宅基地。

(二)多种形式盘活利用农村宅基地。

1.通过增减挂钩集约节约利用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将闲置宅基地拆除复垦,通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将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从而达到集约节约利用建设用地的目标。

2.通过入市等手段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鼓励引导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或依据规划拆旧复垦农村废弃宅基地等闲置建设用地,按照规划条件属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可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

3.鼓励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事体验等产业。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或用于小微创业园、农村电商等农村二三产业。

4.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旅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自办或以入股、联营等方式发展乡村旅游。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乡村旅游为依托,对部分宅基地、物业进行保留改造,打造各类主题乡村旅游目的地,利用闲置或已腾退的农房院落发展富有乡村特色的民宿、农家乐和养生养老基地。

5.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创新创业。对利用闲置或已腾退的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建设民宿民俗、文化创意、健康养老、众创空间、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业态的,可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闲置或已腾退的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四、加强规范管理

(一)加强服务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盘活闲置宅基地相关政策咨询、市场信息等服务,尤其是宅基地评估、流转、规划、项目选择和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服务。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充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加强合同管理。由农业农村部门制定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租赁、入股合同示范文本,引导规范签约,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

(三)加强房屋翻建管理。改建、扩建、重建农房,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要注重农村宅基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严禁私搭乱建,发现隐患应及时责令整改。

(四)加强风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探索研究新产品,对签署的每一笔房屋租赁合同所涉及的农户和工商资本权益提供保险保障,并给予优惠保险费率。

(五)加强金融支撑。鼓励金融机构为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创新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授信、增信服务,探索农房使用权抵押融资(由金融部门另行制定)。

五、附则

(一)根据国家政策或实践中需要补充完善的,适时调整和完善本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10月1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4日。遇中央、自治区、银川市颁布相关政令或县委、县政府出台新的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相关政策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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