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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规发〔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05-0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宣布失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19年度银川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鼓励燃气锅炉业主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全县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氮改造,是指项目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条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资金补助采用“以奖代补、定额补助”的方式,资金来源为国家、自治区资金和市级专项资金。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四条 全县建成区范围内,2020年1月1日前完成建设的≥1蒸吨或额定功率≥0.7MW的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可享受补助资金。对于登记日期或首次供气日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新建燃气锅炉,不予享受补助资金。

第五条 严格按照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下达给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任务清单任务清单》予以补助,未列入清单的燃气锅炉不予补助。

第六条 在验收监测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未达到《银川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改造标准的,不予享受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七条 补助标准为:

1.单台锅炉容量≤4蒸吨

补助资金=1.2x锅炉容量+2.5 (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4蒸吨

补助资金=锅炉容量+2.5 (万元)

对于采取整体更换低氮燃气锅炉的,另外增加5万元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第八条 改造完成后,各燃气锅炉业主或者使用者,根据《银川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验收。

第九条 各燃气锅炉业主或使用单位,在完成改造并验收合格后,可向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申请补助资金,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负责收集资料,并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初审,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县财政局组织验收后,初步核定补助资金。

第十条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汇总审核后,统一报送县财政局审核,经县财政局复核后,会同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安排补助资金,共同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燃气锅炉改造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燃气锅炉业主单位是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低氮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第十二条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负责本辖区燃气锅炉的低氮化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和补助政策,做好宣传动员,建立台账、编制资金预算和需求、跟踪改造过程、协助做好项目验收,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牵头全县燃气锅炉的低氮改造工作,建立燃气锅炉改造情况档案,开展定期调度,申请补助资金,制定补助办法,检查督促全县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情况。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完成资金预算审核与下拨等工作,会同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审核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改造方案;协调检验机构依法对改造过程实施监督检验,并对改造后的锅炉进行能效测试;对在本单位办理安装施工告知的新建的燃气锅炉进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宣讲告知;指导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有关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国家和我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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