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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贺兰县出租汽车公司成立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贺政规发〔2019〕5号 发布日期 2019-10-1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贺兰县出租汽车公司成立运营实施方案》已经县委2019年第25次常委会会议及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贺兰县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乘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取得营运牌照,并且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或者包租服务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出租汽车公司)是指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网络预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公司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贺兰县境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营运服务、承租和行业管理。

第四条 贺兰县人民政府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实行全面规划,协调发展,维护合法经营,鼓励公平竞争,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模、数量以及车辆标准实施宏观调控。

贺兰县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收费标准,参照国家物价部门和银川市出租汽车收费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贺兰县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经营期间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经营期限为8年,运营模式为巡游、网络、电话预约。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是贺兰县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交通、税务、物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贺兰县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七条 出租汽车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三)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四)为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贺兰县户籍或在贺兰县有固定居住地并依法办理了有效居住证明的非贺兰县户籍居民 ;

(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的实际驾车经历且无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三)经银川市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

第九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公司的经营者,在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凭证和网络预约经营许可证,到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保险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保险等手续。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每年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审验一次,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营运。

第十一条 经营者需停业、歇业或变更注册项目的,应提前15日报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停业、歇业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为乘客、用户提供文明方便、及时安全的服务;

(二)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车费票据;

(三)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准驾证的人员营运;

(四)不得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

(五)按规定缴纳税、费;

(六)制定安全服务标准规程以及车辆检修、安全行车制度,并检查落实;

(七)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建立业务培训制度。

(八)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公布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相关档案,并接受县客运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九)所属客运出租车辆全部接入银川市出租汽车网络服务平台,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提供网约车服务前,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将采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十)出租汽车公司应建立出租汽车定位监控平台,设置电子围栏,车辆运营范围为贺兰县行政区域,可送乘客到异地但不可在异地运营载客。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除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卫生;

(二)装置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四)喷涂贺兰县统一的车身颜色,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

(六)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二)按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三)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五)同时应遵守网络预约客运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不能及时归还的,应当立即送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隐匿。

第十六条 遇有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载:

(一)乘客在禁止通行或停车的地点要求停车乘座的;

(二)酗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监护下要求乘车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乘车或要求超载乘车的。

第十八条 乘客需要出市区或者夜间到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在公司网络及管理平台备案,乘客不予配合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载。

第十九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运送费和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第二十条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运送服务费票据的;

(三)在起步价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计价器应按照规定定期检验。

第二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投诉者应提供所乘车辆的车费票据、车牌号码等有关证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贺兰县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有关工商、物价、税务等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作出吊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如到期未废止,则有效期顺延两年,以此类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开始施行。

贺兰县出租汽车公司成立运营实施方案

为切实从源头疏导群众出行,满足城乡群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16〕176号),结合贺兰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为契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稳步推进贺兰县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二、工作目标

以贺兰县融晟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为出资人,成立贺兰县出租汽车公司,实现道路交通运输领域供给侧改革,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解决供需矛盾,优化道路运输运力结构,进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居民生活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贺兰县创建文明城市增添光彩,努力把贺兰建成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现代文明城市。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供给侧改革。坚持统筹发展,兼顾各方利益,抓住国家实施“互联网+”建设行动的有利时机,通过优化道路运输行业结构,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满足群众出行需求,解决贺兰县群众出行打车难问题。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依法规范。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强化法治思维,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推进贺兰县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四、出租汽车管理要求

)机构设立及监管。由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将贺兰县租汽车公司纳入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体系。

)投放数量。综合考虑人口要素、经济发展水平、道路交通行业运输现状、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计划投入500辆出租汽车,初期先行投入200辆;明确划定经营区域为贺兰县行政区域,运营模式为巡游加网络、电话预约。

)经营模式及经营权。贺兰县新增出租汽车公司坚持国有主体地位,多种经营并存。成立的贺兰县出租汽车公司,统一购置符合环保标准的油气混合车辆和电动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且在授予的经营期限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经营期限为8年。

)经营管理

1.贺兰县新增出租汽车车身喷涂的颜色标识,应与银川市辖区内管理的出租汽车的颜色标识有明显区分。

2.贺兰县新增出租汽车应设置电子围栏,便于车辆运营线路监管。出租汽车应按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无故绕道或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他人;禁止在贺兰行政区外从事不以贺兰县为目的地的载运行为。

3.贺兰县新增出租汽车应统一接入银川市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和银川市出租汽车网络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监管有效。

(五)价格管理。县物价机构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收费标准参照银川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确定。

(六)权益保护。出租汽车公司要依法与承包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保障出租汽车公司和承包人合法权益。

(七)安全及运营管理。出租汽车公司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及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全面承担承运人责任,承担对所属驾驶员及车辆的安全运营服务、教育培训、投诉处理等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出租汽车公司的安全监管。

八)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县人民政府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贺兰县出租汽车公司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确保贺兰县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具体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赫天江  县人民政府代县长

副组长:叶正忠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祁玉芬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常雪峰  县发改局局长            

        孙富忠  县交通局局长

        马国峰  县财政局局长

        陈  清  县公安局政委

        池海霞  县人社局局长

        孙  明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李正忠  县住建局局长

        朱建新  县司法局局长

        刘利平  县交通局副局长

        韩建云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  军  县信访局局长

        金  华  县网信办主任

        张晓军  县税务局局长

        张海敏  县融晟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蒋  林  县运管所副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由孙富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维护行业稳定。为确保我县出租汽车行业发展顺利,县公安、交通运输、价格、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出租汽车这项民生工程顺利推进。

(三)加强舆论引导。县出租汽车公司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要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加强对出租汽车相关文件的解释与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贺兰县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和管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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