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已经县十八届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同时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区)党委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宁政发〔2018〕33号)、《银川市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银政办发﹝2018﹞182号)及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宏观经济政策制定、重要规划、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事项。
第二条下列重大事项,经县政府审议后提请县委研究:
(一)县政府工作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为民办的实事;
(二)全县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实施措施、调控政策的确定;
(三)政府重大体制机制改革,包括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政府事业单位改革以及重要领域、重要工作的改革等;
(四)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特色小城镇建设规划、军民融合产业园、贺兰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重要规划的审定;
(五)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治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务服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创业就业、扶贫开发、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棚户区”改造等重大决策的制定或调整;
(六)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动、国有资本重大投资或参与投资组建公司、国有企业改组改制;
(七)以贺兰县名义举办或申办的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方案,包括承办的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级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举办涉及本县全局的重大会议及涉及经贸、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重大活动;
(八)涉及大宗土地征收、出让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及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资等非政府类投资项目;
(九)大额资金的使用:
1.年度内公共财政预算的较大调整;
2.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及举债总规模的确定;
3.年度预算外安排的重大项目及资金安排。
(十)县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县委研究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 应当向县委报告:
(一)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以及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和重大会议精神的情况;
(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执行情况;
(三)全县经济运行态势,以及重要调控政策执行情况;
(四)政府体制机制改革,以及社会各项事业改革情况;
(五)政府投资类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六)县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七)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表彰决定、行政处分意见;
(八)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重大灾情疫情;
(九)政府自身建设情况及由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十)县政府认为需要向县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经县政府研究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一)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贺兰,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县政府工作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民办的实事;
(三)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年度预算调整情况;
(四)财政收支审计报告;
(五)全县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城镇建设等;
(六)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调整,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
(八)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的编制、实施、修订和调整情况;
(九)县政府组成人员的人事任免议案;
(十)决定授予或者撤销的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十二)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及建议办理情况;
(十三)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作出调整的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整改情况;
(三)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四)水资源保护利用情况;
(五)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县本级教育、科技等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县本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七)县级和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永久性绿地、主要河流水系、重要湖泊湿地、国家级公园等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行政区划调整情况;
(二)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三)对城乡居民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水、电、气、暖、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承办单位拟定重大决策方案,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要的信息,按照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公民、国家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提请程序:
承办单位报送县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方案草案,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或者有关负责人审定,在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县人民政府提请县委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以县政府党组文件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
依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议或决定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按程序提请审议决定。
第九条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时,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县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做好听取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所组织的专题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第十一条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论证的,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转批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县政府。县政府应当及时将意见建议处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反馈。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提请县委研究决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报告的重大事项,经县委常委会议决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提出的审议意见后,必须认真执行或者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执行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以书面形式报告,不得擅自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