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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关于进一步促进投资增长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发〔2018〕126号 发布日期 2018-09-3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关于进一步促进投资增长的意见已经第十四届县委2018年第19次常委会议和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县人民政府        

 20189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关于进一步促进投资增长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银川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投资增长的意见》(银党办发〔2018〕58号),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扩大合理有效投资,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全方位战略合作 

  支持鼓励央企、大型民企、战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开发建设特色产业小镇等项目,规划建设范围内新增税收收入县级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100%给予奖励,后三年50%给予奖励。入园企业项目享受本意见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本县停产、低效或因环保搬迁的工业企业在本县域内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对企业自行实施的新项目,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新引进投资主体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大力支持社会投资 

  对社会资本投资我县主导产业(现代纺织、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农副产品加工、军民融合)及大数据、云计算、科技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新经济领域,投资规模较大、带动力较强的产业项目给予奖励。工业项目年度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且亩均投资强度达到200万/亩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服务业项目年度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且亩均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新产业、新业态类项目年度投资规模达到0.5亿元以上且亩均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可根据企业需求采取代建厂房、产业基金扶持、基础设施补助等方式予以重点支持,综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实际投资的5%。 

  四、强化集约高效用地 

  对新引进工业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对新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和战略新兴产业制造类且满足集约用地要求的项目,分阶段给予土地取得成本的30%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于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工业企业,按照30%缴纳土地保证金后,可以延期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新引进重点工业项目,根据项目科技含量、投资强度、见效时间、对地方经济贡献等要素,分阶段给予土地取得成本的40%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现代物流、研发、工业设计、新产品等生产性服务项目,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用途供应土地。 

  五、拓宽社会资本合作渠道 

  按照“公平、激励、规范、透明”的要求,建立财政性资金存款优化配置机制,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在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及新型城镇化等领域,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通过PPP等模式盘活存量资源,吸引、筹集社会资金建设,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和服务水平。 

  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用,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个平台办结。强化“不见面、马上办”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力度,实行“区域评”和“多评合一”;实现部门间审批事项并联、项目主体单位前期工作并联、审批事项与前期工作并联的审批机制,建立行政成本降低、审批时限缩短、审批效率提高、监督管理强化的审批服务通道。 

  七、加大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核设贡献奖、项目建设奖。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的县直各部门、乡镇(场)、园区,授予贡献奖。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情况分为三个层次(仅社会类投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在20亿元(含)以上的单位,完成任务的奖励30万元;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在10-20亿元之间(含10亿)的单位,完成任务的奖励20万元;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在10亿元以下的单位,完成任务的奖励10万元。以上完成固定资产任务的单位,超过目标任务部分,每超额1亿元,追加奖励5万元,可叠加,以上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对按预期进度完成年度计划的企业或建设单位,授予项目建设奖,按预期进度完成年度计划30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按预期进度完成年度计划5000万元以上,奖励20万元;按预期进度完成年度计划1亿元以上,奖励30万元。对业务熟练、业绩突出的个人,授予个人贡献奖,奖励资金 0.5 万元。 

  八、严格兑现政策奖励 

  县财政局出台财政资金保障意见,县发改局对投资完成情况一月一统计、一月一考核、一年一兑现,投资考核奖励兑现以项目统计入库额度和税收贡献为主要依据。 

  本意见适用于所有在贺兰县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享受奖补的项目为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在贺兰县投资新开工建设的项目,不溯及之前已实施项目。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严格按照相关细则按年度兑现执行。享受奖励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和办公地、不改变在我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否则将收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由企业向项目主管部门、所在乡镇(场)、园区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乡镇(场)、园区会同相关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县政府研究予以兑现;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由企业或引荐人向县经合局提出申请,县经合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研究予以兑现。 

  本意见与《贺兰县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贺党发〔2017〕19号)、《贺兰县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贺党发〔2017〕46号)《贺兰县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壮大发展实施意见》(贺党发〔2017〕47号)及其它县级政策奖励标准不一致的,以此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2018年10月1日施行,至2021年10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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