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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推进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18〕119号 发布日期 2018-08-0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宁建(保)发[2018]4号)和《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发〔2018〕37号)要求,为确保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序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棚户区改造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提高城市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提高我县城镇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 

  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棚户区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二)群众自愿。 

  要深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家中走访调查,征求改造安置意向,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动员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公开公平。 

  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坚持公平公开原则,按照程序组织房源,按照要求公示、公开相关信息。 

  三、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为贺兰县立厦商贸有限公司。 

  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通知》(宁建发〔2018〕3号)要求,贺兰县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任务2296套,依据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8年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函》(贺政函〔2018〕52号),本项目计划先在习岗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片区实施665套。 

  习岗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片区征收改造556宅665户,拆迁住宅建筑面积99750平方米,其中565户拟采取购买商品住房的方式进行安置,需购买安置住房565套,剩余100户拟采取货币直接补偿方式安置。 

  五、实施步骤 

  (一)计划2018年8月底前完成棚改任务的30%,9月底前完成80%,10月底完成房屋的征收、补偿和房屋的安置工作。 

  (二)2018年8月,对接农发行做好融资贷款工作。 

  (三)根据棚改征收工作进度,做好棚户区改造征收土地性质,面积核实工作,对征收的集体土地进行集中收储。 

  (四)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棚户区改造政府投入资金,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由县住建局牵头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相关单位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等工作,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三)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各成员单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使棚户区改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同时,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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