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二月龙庭项目超占国有建设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请示》(贺国土资发〔2018〕187号)收悉,经县人民政府〔2018〕47号专题会议纪要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稳妥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474号)中关于超越批准范围占有国有建设用地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置。
二、同意二月龙庭项目中超占国有建设用地13051平方米(合19.58亩),按照宁夏路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挂牌出让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价款,每亩补缴土地出让金40万元,宁夏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补缴土地出让金784万元。
三、宁夏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各项税费后,你局依法依规为宁夏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不动产证。
此复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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