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贺兰县西区供热站商业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请示》(贺国土资发〔2018〕203号)收悉,经县人民政府〔2018〕48号专题会议纪要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稳妥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474号)中关于未按批准建设用途开发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置。
二、同意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将位于贺兰县县城规划区内,东至欣兰街、南至利民西路、西至长城惠兰园、北至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用地的4394平方米土地(合6.59亩),土地用途由公共设施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终止日期:2047年5月26日。
三、根据宁夏方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估价报告书》,该宗地由公共设施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拟补缴土地出让总价款102万元,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应补缴土地出让金102万元,你局与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四、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你局依法依规办理用途变更登记。
此复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