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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财政资金拨付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贺政办发〔2018〕29号 发布日期 2018-03-0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分类 政府(办)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预算单位 

  《贺兰县财政资金拨付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财政资金拨付审批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 

  办法所指的县级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包括县级预算内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 

  二、审批程序 

  (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审批程序预算单位在拨付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时,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编制全年分月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相关股室审核后按进度办理拨款。在预算未批复前,可参照各单位上年同期执行数拨款。各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一经确定,执行中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 

  (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审批程序预算单位使用中央和区、市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时,应先报分管该单位的副县长审核同意后,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财政局分管副局长签批后办理,5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局副局长和局长分别签批后,按照专项资金拨付程序予以办理。 

  (三)县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审批程序预算单位使用县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律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根据申请资金的额度按以下程序分级审批: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财政局分管副局长签批后予以办理;额度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提出意见,报分管该部门的副县长同意后,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后交财政局办公室登记并统一交财政局长签批后办理拨付手续;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大额支出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签批拨付。特别重大的财政资金、债券资金、融资资金及处理遗留问题资金需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提交县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财政部门按审批意见办理。 

  (四)紧急和特殊支出的审批社保、重大防汛、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特殊事项,在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签署意见后,可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三、相关事项 

  (一)超预算拨款新增支出在调整预算时报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按程序报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拨付财政性资金,对违反财政资金审批程序而拨付财政资金的,要按规定进行问责,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三)资金审批手续必须由各单位的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办理,不得委托其他人员办理,一经发现,停拨该单位经费。 

  (四)本审批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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