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县十八届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关于“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县城建成区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划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县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在划定区域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
(二)由内到外,突出重点。结合全县集中供热管网、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其中建城区率先划定实施。
(三)结合发展,适时调整。县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二、禁燃区划定范围
(一)县城区:东至四一分沟-银新干沟、南至丰庆路、西至唐涞渠、北至红旗沟-109国道-水产路及延伸-亲水嘉园东侧路-原种场场部路。
(二)德胜园区:东至银新干沟-兴庆区交界处、南至典农河、西至唐徕渠-烈马渠-正源街、北至第二农场渠-园艺路-唐徕渠-丰庆路。
(三)奥特莱斯小镇、园艺产业园、海吉星物流园建成区。
(四)划定线外围辐射200米区域。
三、主要任务及完成时限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烧高污染燃料,主要包括: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生物质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
(二)禁燃区内使用的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017年11月30日前全部自行拆除(不包括企业20蒸吨以上锅炉),同时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
(三)待热电联产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禁燃区范围内不得有任何燃煤设施,供热公司及生产企业的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自行拆除淘汰。
(四)对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四、部门职责及分工
1.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全县禁燃区建设的技术指导和验收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禁燃区内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设施;向县政府报告我县推进实施禁燃区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的奖励或补助资金支持。
2.县发改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进园区和企业节能改造和循环化改造;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3.县住建局:负责编制集中供热规划、天然气管网规划等,制定使用高污染燃料供热的分散小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计划;落实天然气管网建设。负责辖区强制拆除禁燃区内小锅炉高污染燃料设施,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4.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相关部门书面认定属于在禁燃区内燃烧高污染燃料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在用锅炉停止办理使用登记,做好例行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提供燃煤、燃油锅炉各种基础数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5.县城管局:负责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禁燃区内的餐饮业、民用燃煤炉等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6.县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禁燃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禁燃区划定实施工作,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得力、人员到位,确保我县禁燃区建设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同时,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高污染燃料设施管理工作出现反弹。
(二)保障清洁能源供应。大力做好清洁能源的保障供应工作。进一步完善县城建成区供热一体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完善建设。相关部门要为推进实施禁燃区建设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搞好服务。
(三)加大执法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强禁燃区划定实施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掌握和上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联合检查执法力度,确保环境执法到位、相关信访及违法事件得到及时查处。
(四)加强督查问责。县政府督查室要将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及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移交县监察局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积极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切实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