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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3-02-22
来源 贺兰县政府办 解读单位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近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贺兰县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为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县,深入推进落实2022年山林权改革重点任务,围绕“到2025年贺兰县森林覆盖率达到12.74%”目标任务,全面推行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保护农户和经营主体的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依据《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林发〔2016〕158号)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林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宁林规发〔2021〕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贺兰县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六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共八条。说明本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集体林权和林权流转释义、遵循原则、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流转方式、指导和监督管理单位。

第二章流转方式、范围与期限,共六条。流转方式:承包方可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流转范围:明确6类规定情形下的林木、林地不得流转,公益林须在公益林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流转,除此以外的林木、林地须遵循林地经营权属性规定流转。

第三章 流转程序,共十四条。村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时需对流转事宜提前公示并经村民代表的同意,签订合同前应先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备案。流转时,进行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流转合同签订后,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四条。流出方权利:决定方式和期限、获得流转收益及收回流转林权。流出方义务:确保流转产权清晰,移交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报备流转合同,协助办理手续;尊重流入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督促履行合同或协议。流入方权利:获得经营收益、再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并获得流转收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流入方义务:履行流转合同规定、依法采伐林木后,林地的更新造林任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第五章 林地、林木经营权流转服务,共九条。明确县林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流转的指导及流转审核和流转合同管理服务。从事林地、林木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开展活动等方面的具体服务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说明本办法实施前已发生的流转行为适用情形以及办法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三、解读机构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解读人:王芮;联系方式:0951-8062732

正常工作时间:夏季时间:8:30-18:30 冬季时间:8: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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