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40122010103337R/2025-00007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2-31
责任部门: 贺兰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4-12-31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

《贺兰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定农民收益,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强化自治区重点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风险保障,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中央、自治区、县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等提供保险补贴。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依法在本县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投保人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承保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投保人、承保机构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银川市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四)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  保险政策

第四条 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标的(以下简称补贴险种),包括: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内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生态安全等主要大宗农产品及中央确定的其他农产品保险;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农产品保险;县区域特色产业农产品保险。具体补贴险种以《贺兰县2025年-202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确定的补贴险种为准执行。

第五条 保险金额以保障投保人灾后恢复生产为主,主要包括:

(一)种植险。原则上直接物化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的80%确定,包括种子、树体、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地膜及设施等成本;完全成本保险金额为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和产值的80%确定;种植收入保险金额为农产品价格和产量所产生的产值的80%确定。

(二)养殖险。原则上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生产成本的80%确定,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

第六条 保险期限按照不同险种主要分为:完全成本保险从种植出苗成活起至农产品成熟收割结束时止;玉米、大豆种植收入保险从作物种植出苗成活起至收获完毕时为止;露地作物从种植出苗成活起至农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森林保险自签订保单起一年止;枸杞、酿酒葡萄、林果自当年果树开花起至成熟收获止;养殖业自保单签订起最长一年止;育肥猪、肉羊按存栏量分批次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至出栏止,按年度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一年止(保险数量按投保时存栏量的 2 倍确定)。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并在保单中载明。

第七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重大病虫鼠害疾病;野生动物毁损等。养殖业保险责任为动物疾病、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承保机构在理赔前,要确保死亡动物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承保机构在理赔时,不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折扣残值和剔除政府强制扑杀补贴。

第八条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财政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种植业保险标的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启动保险赔付。

第九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 保单应当明确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障内容、保费、承保机构等信息,明确中央、自治区、县级财政及投保人承担的保费比例和金额等要素。

第三章  保费管理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应将保费补贴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集中支付、年底清算,结余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要将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情况及下一年度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情况以正式文件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按季度向承保机构据实结算保费补贴,不得相互拆借或抵顶;不得替投保人代缴其应当承担的保费。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承保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资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保险产品。

(二)专业能力。具备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在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县域具有分支机构,在乡镇(场)及行政村具有服务站(网)点,能够为投保人提供就近服务。

(四)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

(五)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满足信息统计报送需求。

(六)社会责任。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优质的服务意识。

第十四条 承保机构在满足第十三条的基础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据保险品种确定标的,以险种或片区(乡镇)设置标段实行公开遴选,并将遴选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在遴选承保机构时,依据《贺兰县2025-2029年公开竞争性遴选实施方案》对承保机构经营资质、服务能力、专业能力、服务网络、技术运用、产品创新、在助力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承保机构服务期为5年 (取消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承保机构除外),期满后按程序再另行招标。

第十六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 号)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农业保险政策性强、参与面广,为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贺兰县成立相应的农业保险领导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农业保险工作。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组织推动本县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协调解决本县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贺兰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和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成立农业灾害损失鉴定委员会,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予以规范。承保机构应聘请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关方面专家,指导农业保险各类灾害的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相关费用由承保机构分担。坚持尊重投保人意愿与提高组织化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乡 镇(场)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投保人投保。

第二十一条 承保机构不得跨越中标标段开展保险业务,在办理承保业务时,应当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一户一单”发放到户。

第二十二条 承保机构在承保过程中,要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并将相关信息在乡镇行政村“公告栏”进行公示,必要时可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公示。同时,通过短信、微信、电子化公示等方式,将承保情况、理赔结果告知投保人,做到公开透明。

第二十三条 承保机构要坚持“主动服务、科学查勘、精准定损、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指定账户。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对承保机构的政策宣传、政策执行、服务能力、承保管理、理赔管理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参照《农业保险机构绩效评价表》,每年1月份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对承保机构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贺兰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可根据评价结果,对承保机构服务资格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贺兰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农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尤其要严肃查处保险机构、银行等为投保人提供融资贷款,强制要求投保人购买保险的违规行为。各乡镇(村)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政府网站、各类媒体等,强化社会监督,并对举报情况核实后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或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承保机构,各种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虚列费用、套取、骗取保费补贴等行为的承保机构及投保人。经相关部门一经查实,责令保险承保机构及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暂停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虚报承保面积(数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或理赔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0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贺政办规发〔2020〕3号)同时作废。如遇上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调整,以最新法律法规或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附件: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